第三节 义务兵役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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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3年,北洋政府制定《征兵法》,改募兵为义务兵,1933年6月、1946年10月,国民政府先后颁布两部《兵役法》,推行义务兵役制,但这一制度均未真正推开,境内征兵仍沿用旧法。
1955年7月31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正式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开始实行义务兵役制。1956年按照《兵役法》征集义务兵,境内大批青年踊跃参加。此后,征兵工作每年1次,多在冬季进行,届时,县、乡两级都成立征兵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及宣传、后勤等组室(以人武部为主)。新兵征集一般分兵役登记、报名、政审、体检等步骤,符合条件的由县征兵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办理入伍手续,由接受部队派员带走。1978年3月,国务院《关于兵役制问题的决定》,将义务兵役制改为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的制度,1984年5月,新《兵役法》颁布,实行义务兵为主体,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的制度。1956~1995年,全市(县)共征集义务兵21149人。
1958年始,从应届初、高中毕业生中选征空军飞行员和滑翔学员,补充航空兵部队。1980年后只从应届高中毕业生中选征。至1995年,征集飞行学员33名,滑翔学员3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