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干部退离休(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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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退职 根据人事部1952年和国务院1955年关于政府工作人员退职处理暂行办法,1954年县人事科开始办理干部退职。在国家经济困难时期,1960年,全县申请退职和自动离职的干部19人,其中县直机关5人,公社干部6人,企事业干部8人。1961年上半年有120人退离职。至1965年共办理退职手续407人,其中党政群机关47人,政法系统75人,企事业单位175人,农林水系统36人,文教卫生系统74人。
干部退休 1956年始办理干部退休手续,是年退休1人。后,干部中具备退休条件的逐年增多,1965年141人,1978年254人,1980年多达493人。至1990年全县共有1133名干部办理退休手续,其中县直、乡(镇)党政群机关156人,政法系统144人,工交财贸系统265人,农林水系统136人,文教卫生系统432人。1991~1995年,全市(县)有682名干部办理退休手续。
干部离休 1980年,根据国务院关于干部离休的规定,开始办理干部离休工作。凡1949年9月30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干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或身体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可办理离休手续,享受离休待遇。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除照发工资外,按本人离休时标准工资,每年增发两个月的工资;1942年12月30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每年增发1个半月的工资;1945年9月2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每年增发1个月的工资。1949年10月1日前参加革命工作实行薪金制的干部,已退休的改办离休,按退休时的标准工资发放。到1990年全县办理干部离休298人,改办离休478人,计776人。1991~1995年有112名干部办理离休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