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福利待遇

Original URL: http://lib.sdsqw.cn/bin/mse.exe?seachword=&K=c8b&A=3&rec=521&run=13

建国前,私营工商业雇佣工人、店员的福利极少。建国后,党和政府非常重视职工福利,职工享受国家劳动部门、总工会及各级政府规定的各种福利待遇。
福利费 建国初,福利费由各单位按工资总额或人数提取,一般每人每月1.50元。1956年,按工资总额的2.5%提取福利费,统一用于解决职工家庭生活困难、职工福利设施等。自1964年7月起,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按每人每月1元提取福利费,其中0.8元由各主管单位掌握使用,其余部分由县统一掌握使用,重点解决职工的特殊困难和定期补助。1969年福利基金提取相当于职工工资总额的11%,其中0.5%用于集体福利事业。自1981年起,福利费按每人月工资的2.5%提取。1991年,全县职工福利费总额为2364.3万元,其中,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福利费为1384.7万元,占总数的58.5%;集体企业职工福利费342.2万元,占总数的14.5%。1995年,福利费按每人每月工资总额的1.8~2.5%提取,全市职工福利费总额2726.1万元,其中,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福利费1953.4万元,占总数的71.7%;集体企业职工福利161.9万元,占总数的5.9%。
集体福利 1956年县投资8161.94元,建起县职工俱乐部1处。部分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厂矿、企业陆续建起食堂、托儿所、幼儿园、卫生室、澡塘、职工之家、青年之家、职工游艺室等集体福利设施,购置报刊杂志、电视机、文娱体育用品,活跃干部、工人的文化生活。同时,有条件的单位、部门筹建一批职工住房,解决部分职工住房困难。1990年,全县建有职工俱乐部9处,大型体育场馆2处,厂、矿、企事业单位建有澡塘140余处,各大、中型厂、矿企业及部分事业单位建有职工之家、青年之家等集体福利设施,有职工食堂450余处,托儿所360余处,幼儿园210余处,卫生室180余个。职工住房也得到妥善解决。1991年,全县职工集体福利费总额为305.9万元,其中,全民所有制企业为171.2万元,集体企业为16.1万元。1995年10月,兖州市工人文化宫动工兴建,投资800万元,建筑面积6500平方米,楼高31.8米,设有展览、影视、营业厅和圆形舞厅,还有大中型会议室和职工培训、娱乐、文化、健身等20余个项目的活动室,为全市职工提供良好的活动场所。
生活补助 建国初,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实行供给制。1950年,参加革命工作10年以上的县级干部、8年以上的专业技术干部,享受中灶待遇,其余工作人员享受大灶待遇。1954年6月后增加津贴费、保育费等。1956年始,15人以内就餐的单位,未设置勤杂人员和未设立伙房的,每人每月小伙补助费1.5元。少数民族职工,所在单位没有条件设专灶的,每人每月补助费3.5元。1965年,对干部、工人实行粮价补贴,1978年开始发防暑降温费和冬季取暖费。此后,职工还享受粮差补贴、副食差价补贴、肉食补贴、洗理费、加班补助、出差补助和医疗费、书报费等福利待遇。医疗费按规定由本人所在单位报销;因工致残,按月发给因公残废抚恤费或因公致残补助费。建国初,对多子女职工,按国家规定的多子女补助费标准予以补助,后取消。1980年,为鼓励计划生育,县实行独生子女补助,每孩每月5元,1995年增至10元,由职工所在单位发给,至14周岁为止。
休假 职工在职工作期间享受国家规定的星期日、节日假和探亲假、病假、生育假等待遇。
女职工计划内生育,年龄在24岁以下,给假56天,难产或双生,增加产假10天。怀孕不满7个月流产的,可根据医生意见给予30天以内的假期。1981年,省人民政府规定,年满25岁以上、按计划生育的女工作人员,其产假时间在原规定的基础上另增加4周。其间(包括星期日及法定假在内)工资照发,至1995年未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