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奖金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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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金 国家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境内部分工业、基建企业为适应建设需要,对不能实行计件工资的岗位普遍实行了超产奖、安全奖、无事故奖、节约奖等各种单项奖励,体现了多劳多得的分配原则,1958年停止实行。
1959年下半年,部分国营单位恢复实行月评月奖或季评季奖形式的综合奖,全年参加评奖人数10426人,发放奖金187234元,年人均22元。1961年,综合奖由工业企业扩大到商业、服务业和部分事业单位及附属工厂。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奖励制度被视为“物质刺激”、“修正主义”受到批判,予以取消,综合奖改为附加工资。
1978年,恢复奖励制度,县内企业试行年终奖。翌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增收节支奖。1980年,全县实行奖励制度的全民所有制单位44个,6006人,发放奖金43万元,人均每月6.00元。集体单位6个,2045人,发放奖金14万元,人均每月5.8元。实行奖励制度的企业占全县企业总数的48.5%。1987年,全民单位共发放奖金785万元,其中:生产奖382.4万元(超产奖40.8万元,质量奖220.5万元,年终奖4.6万元,综合奖116.5万元);节约奖47.7万元;劳动竞赛奖59.8万元;机关、事业单位奖励工资81.7万元;其他213.4万元。
1988年6月,企业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此后,奖金发放数量多少取决于企业经营效益的好坏,一般由企业本身自行处理。
1992年,全市全民所有制单位共计发放奖金1749.2万元,其中企业发放1089.9万元;集体所有制单位发放164万元,其中企业为127.7万元。1993年,全市国有经济单位共发放奖金1991.07万元,其中企业1100.05万元,占总数的55.25%;城镇经济单位发放155.55万元,其中企业109.69万元,占总数的70.52%。
津贴 建国后,为补偿职工额外或特殊的劳动消耗,开始以津贴形式付给职工劳动报酬。1965年实行夜餐补贴、粮价补贴、小伙食补贴等,1972年进行调整,1978年10月起,粮价补贴每人每月按2元发放。对1979年1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不再执行粮价补贴。同年,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包括临时工、离退休职工)副食品价格补贴按每人每月5元执行,临时工中农业户口的每人每月2.5元。1985年5月起,肉价补贴按每人每月4元发放。1988年5月起执行主要副食品价格补贴政策,县内职工按每人每月8元(禁食猪肉民族职工为10元)发放。1990年全县执行津贴制度,主要有夜班津贴、高温津贴、卫生防疫津贴、殡葬职工岗位津贴、艰苦岗位和有毒工种津贴、驾驶员行车(船)补贴、自行车补贴等。1992年8月,对企业从事有毒、高温等危害作业人员的保健食品补贴标准进行调整。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职工每人每天0.8元;从事高温作业的职工每人每天0.6元。1993年,全市职工津贴总额为4293.38万元,其中企业职工为2258.37万元。1994年5月,调整了3种职工津贴标准,图书补贴每人每月15元,洗理费每人每月男15元,女17元,交通补贴每人每月1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