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工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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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职官实行俸银制,以职位定品级和薪俸。衙门杂吏役食银很低,生活之需多取于附加征收的赋税。民国时期,实行官俸制(亦称薪水制),按国民政府《暂行文官官俸等级官俸表》二等县标准执行。雇佣工人实行年薪、月薪、日薪或计件薪水制,薪水很低。
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时期,解放区机关工作人员一律实行供给制,按月发给实物。
建国后,党政机关干部、国营企业老工人实行供给制,同时加发少量津贴费。供给范围,包括个人生活部分和家属子女生活部分,主要有伙食、服装、保健、老年优待、妇婴、丧葬等费用。旧职人员、教师和新职工实行实物工资制。1950年,供给制实行“小包干”,按供给制标准折合成粮食(扣除伙食费)发给个人。1952年7月5日,根据政务院《各级人民政府供给制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通知》,县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职工,统一实行工资分制,按山东省《大众日报》公布的工资分值计发现金。每个工资分含量为:粮0.5公斤,布0.043米,油0.0125公斤,盐0.0125公斤,煤1公斤,折合现金0.22~0.23元左右。1954年6月,提高津贴费标准,同时实行“大包干”,即将供给部分,除小孩保姆费、保育费外,全部发给个人。
1955年7月,国家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废除工资分制,改行货币工资制。1956年7月进行工资改革,全部取消工资分和物价津贴制度,直接用货币规定工资标准。根据国务院《关于工资改革的决定》、《关于工资改革方案实施程序的通知》和“按劳付酬”的原则,理顺了工资关系。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执行30个等级工资标准,企业工人,除商业、粮食、供销系统实行7级工资制外,其余实行8级工资制。部分行业实行计件工资制。全国划分11类工资区,兖州县执行3类工资区标准,1979年开始执行4类工资区标准。
1985年工资制度改革。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行政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及工人实行以职务工资为主的结构工资制。结构工资分为基础工资、职务(岗位、技术)工资、工龄津贴和奖励工资4个部分。企业职工执行8级15档工资标准。同时,工资区由4类改为5类。1988年6月,企业推行工资浮动制度,工资总额与其完成上交税利等经济效益挂钩。工资浮动比例一般为经济效益增长的1%,工资总额增长一般为0.3~0.7%。效益指标下降时,工资总额相应下降,下降幅度不超过工资总额的20%。1989年改行6类工资区标准。国家机关、企事业职工的实际收入还包括按规定发给的各类津贴、补贴等。
1993年10月,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进行工资制度改革工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除工勤人员外)实行职务级别工资制度,其工资分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4部分,其中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是职级工资构成的主体。机关技术工人实行岗位技术等级工资制,其基本工资由岗位工资、技术等级工资和奖金3部分组成。普通工人实行岗位工资制,其基本工资由岗位工资和奖金两部分组成。事业单位的工资与国家机关的工资脱钩,依据按劳分配原则,建立体现事业单位不同类型、不同行业特点的工资制度。专业技术人员分别实行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工资制;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工资制;艺术结构工资制;体育津贴、奖金制;行员等级工资制。管理人员实行职员职务等级工资制。技术工人实行技术等级工资制,普通工人实行等级工资制。其基本工资由职务(等级)工资和津贴两部分组成。全额拨款、差额补贴、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津贴分别占其基本工资的30%、40%、50%。资改中,对现行津贴、补贴进行了调整,合理的项目除按国家规定纳入新工资标准外,其余部分予以保留。并改革了奖金制度,在严格考核的基础上,年终发放一次性奖金。
同时,企业原执行的计时(计件)等级工资,改行技能工资制,工资标准分40个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