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自谋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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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及民国时期,城乡居民自谋职业逐渐增多,通常有以下几种方式:一、托人介绍或直接应雇进厂、坊、店、铺,当学徒、伙计、店员。二、经营小本生意,卖艺或靠手艺加工制作小家具、小农具等出售谋生。三、当长工、短工或佃农。四、农村铁木匠农闲临时打零工。
建国初,自谋职业者多为商贩、雇员、工匠艺人和城乡闲散人员,从事个体分散的饮食、服务、土产、百货及加工、搬运、建筑等经营活动。1955年,全县自谋职业者达到4127人。在私营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期间,自谋职业者按行业归口,组织起来成立合作社,部分人员被吸收为国家正式职工。“文化大革命”期间,个体经济遭到批判,自谋职业者消失。1978年后,随着经济体制改革,个体经济得到发展,自谋职业作为一种就业形式,受到保护、支持和鼓励,自谋职业者迅速增加。经营范围从小商品经销、小型饮食服务,到经营建材、家木电器等各类大商品,以至从事建筑、运输、加工、制造等行业,自谋职业者劳动就业渠道不断拓宽。1990年,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持个体营业执照者16709人,1995年达19701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