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民国职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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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初期,县知事一度采取临时荐举,后改委任制。职员中原吏员留用者较多。1921年后,改由山东省督军任免县知事。1928年7月,县知事改称县长,县长由省民政厅提出,省政府议决任命。1933年,县长改由省政府咨内政部,内政部转咨铨叙呈行政院转呈国民政府任命。县长分试署与实授,试署为1年,实授以3年为一任。试署、实授县长与正式任命县长程序相同。按照国民政府组织法规定,科长由县政府呈请省民政厅委任,科员由县长委任,其他办事人员由秘书室人事管理员调配使用。其定编县长1人,秘书1人,下设总务科、民政科、财政科、教育科、建设科、公安局,各配科(局)长1人,科员3人,办事员若干人,公务员计48人。
县行政人员年俸(实行法币),按山东省政府规定,分别为:县长320元,秘书140元,科长、局长120元,科员90元,办事员65元。
1947年,国民党县政府县长1人。下设5科2室,编制68人,设有秘书、科长、指导员、童子军指导员、督学、户政主任、技士、技佐、度量衡检查员、人事管理员、会计员、出纳员、事务员、雇员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