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抚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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革命伤残抚恤 评残换证 1951年11月,县政府成立评残领导小组,按照《革命残废军人优待抚恤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县内因战、因公致残的革命军人、民兵、民工、人民警察和党政工作人员伤残情况,分别评为4个等级,6个级差,即特等、一等、二等甲级、二等乙级、三等甲级、三等乙级。填写伤残证书,由县民政局存档,进行抚恤。
1962年底,全县共有革命伤残人员324名。其中在乡214名,换发了新伤残证。1964年,为159名在乡三等革命伤残人员换发了新的伤残抚恤证。1972年,按照上级指示,本着普查登记、重点检查、个别调整的原则,为全县革命伤残人员换发了省革委印制的革命伤残人员抚恤证。1981年7~9月,对全县革命伤残军人、伤残工作人员、伤残人民警察和参战伤残民兵、民工换发了民政部统一印制的革命伤残人员抚恤证。
1990年县政府成立革命伤残人员评残领导小组,设立评残换证办公室,对全县690名革命伤残人员进行评残换证:伤残军人684名,其中,在职一等5人,二等甲级32人、乙级70人,三等甲级129人、乙级189人;在乡的一等9人,二等甲级14人、乙级78人,三等甲级70人、乙级88人。伤残工作人员在职的二等乙级2人。伤残民兵民工在乡的4人,其中,一等乙级1人,三等甲级2人、乙级1人。
抚恤标准 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县政府按照1943年公布的《山东省抚恤抗日阵亡将士荣誉军人暂行条例》,对伤残人员进行抚恤。1948年全年对复员荣军发给抚恤粮(以小米为标准折算),一等伤残400公斤,二等250公斤,三等150公斤。1950年按照上级规定给在职荣军发放荣誉金(以小米折款),全年一等伤残75公斤,折款15.75万元(旧币,下同);二等甲级70公斤,折款10.5万元;二等乙级37.5公斤,折款7.88万元;三等甲级25公斤,折款5.25万元;三等乙级20公斤,折款4.2万元。自1953年起改实物为货币,并将在乡伤残人员抚恤粮、残废金两项合并,将二等伤残减半供给终身,改为“按全标准供给”。1965年将在乡三等革命伤残人员的抚恤金一次发放,改为按标准发给补助费。1978年,根据上级规定,调升了在乡特等、一等、二等革命伤残人员的抚恤标准,下调了在乡三等革命伤残人员的抚恤标准,将一次发放抚恤改为按标准发放抚恤。1982、1984、1988、1991、1994年对革命伤残人员抚恤标准调升5次。
抚恤标准调整后,特等、一等革命伤残人员,抚恤金供给终身;二等自1953年始按新标准供给终身;三等自1978年始供给终身。1979年根据国家规定对特等、一等革命伤残人员每月发放粮价补助费5元,二等3元,三等2元。1985年7月对在乡革命伤残人员给予生活补贴每人每月特等和一等12元,二等6元,三等4元。政府还规定:二等以上的伤残军人享受公费医疗;三等伤残军人伤口复发经批准去外地治疗者,交通、住宿、途中伙食、住院治疗费由县民政局给予报销;住院期间,伙食费有困难的给予适当补助。革命伤残人员病故,一次补助其家属相当于死者半年的伤残金。

表20-5 1955年伤残抚恤金标准表
单位:元
┌─────────┬──┬──┬─────┬──────┐
│项目金额等级 │特等│一等│二等 │三等 │
│ │ │ ├──┬──┼──┬───┤
│ │ │ │甲级│乙级│甲级│乙级 │
├────┬─┬──┼──┼──┼──┼──┼──┼───┤
│军人及 │因│在职│72 │60 │44 │36 │30 │24 │
│工作人员│战├──┼──┼──┼──┼──┼──┼───┤
│ │ │在乡│420 │360 │160 │136 │220 │165 │
│ ├─┼──┼──┼──┼──┼──┼──┼───┤
│ │因│在职│62 │50 │38 │30 │24 │20 │
│ │公├──┼──┼──┼──┼──┼──┼───┤
│ │ │在乡│380 │330 │170 │126 │176 │140 │
├────┴─┴──┼──┼──┼──┼──┼──┼───┤
│参战民兵民工 │360 │300 │150 │110 │140 │110 │
├─────────┼──┼──┼──┴──┼──┴───┤
│供给年限 │终身│终身│终身 │在乡一次发讫│
└─────────┴──┴──┴─────┴──────┘

表20-6 1991年革命伤残人员抚恤标准表
单位:元
┌──────┬────────┬─────┐
│等级金额项目│在乡 │在职 │
│ ├──┬──┬──┼──┬──┤
│ │因战│因公│因病│因战│因公│
├──────┼──┼──┼──┼──┼──┤
│特等 │1560│1440│ │240 │216 │
├──────┼──┼──┼──┼──┼──┤
│一等 │1260│1170│1060│204 │184 │
├──┬───┼──┼──┼──┼──┼──┤
│二等│甲级 │920 │830 │554 │156 │140 │
│ ├───┼──┼──┼──┼──┼──┤
│ │乙级 │656 │590 │554 │135 │122 │
├──┼───┼──┼──┼──┼──┼──┤
│三等│甲级 │416 │440 │322 │108 │98 │
│ ├───┼──┴──┼──┼──┼──┤
│ │乙级 │342 │272 │90 │82 │
└──┴───┴─────┴──┴──┴──┘

表20-7 1994年革命伤残人员抚恤、保健标准表
单位:元
┌──────┬────────┬────────┬──┬──┐
│项目金额等级│抚恤金 │保健金 │补助│护理│
│ ├──┬──┬──┼──┬──┬──┤ │ │
│ │因战│因公│因病│因战│因公│因病│ │ │
├──────┼──┼──┼──┼──┼──┼──┼──┼──┤
│特等 │2240│2100│ │450 │420 │ │21.5│140 │
├──────┼──┼──┼──┼──┼──┼──┼──┼──┤
│一等 │1860│1740│1620│374 │342 │332 │21.5│80 │
├─┬────┼──┼──┼──┼──┼──┼──┼──┼──┤
│二│甲级 │1250│1150│1070│288 │268 │250 │6 │ │
│等├────┼──┼──┼──┼──┼──┼──┼──┼──┤
│ │乙级 │856 │780 │740 │231 │214 │210 │6 │ │
├─┼────┼──┼──┼──┼──┼──┼──┼──┼──┤
│三│甲级 │536 │516 │ │174 │160 │ │4 │ │
│等├────┼──┼──┼──┼──┼──┼──┼──┼──┤
│ │乙级 │442 │ │ │132 │122 │ │4 │ │
└─┴────┴──┴──┴──┴──┴──┴──┴──┴──┘

牺牲、病故、失踪军人家属抚恤 革命军人、人民警察、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列编内无军籍的正式职工、由国家财政补贴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的工作人员和参战民兵、民工等牺牲、病故,除由政府妥善安葬外,对其家属凭死者所在单位、县(军队团级)以上的证件,由县民政局按照国家规定发给一次性抚恤金。对在过去革命战争中失踪的军人、民兵、民工长期无音信者,经其家属同意并有确凿证据,给予办理失踪军人追烈手续,由县政府颁发证件,根据规定予以追恤。1950~1990年,全县共追认烈士168名,其中,包括抗日战争、解放战争和抗美援朝战争中失踪的革命人员和舍己救人的小英雄王海洋。向烈士家属颁发了追批《革命烈士证明书》,进行一次性抚恤并按照国家规定对其直系亲属定期抚恤。一次性抚恤执行国家规定的抚恤标准,定期抚恤略高于国家规定的标准。
1950年以前牺牲的烈士,由政府或部队发给中等棺木、抚恤粮、布等。1950年11月内务部规定了抚恤粮标准,1952年作了调升,1953年改换货币计算。1955~1979年先后进行两次调整。1980年1月,国务院颁布《革命烈士褒养条例》,将牺牲抚恤分为因公牺牲和革命烈士两项标准。自《条例》公布之日起,批准为革命烈士的在原标准的基础上增加300元;民兵、民工和人民群众被批准为革命烈士的按班长、战士的标准发给抚恤金800元。
1988年国务院颁布的《军人抚恤条例》和1989年民政部颁布的《关于贯彻执行〈军人抚恤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通知》规定:军人死亡发给其家属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为革命烈士40个月工资;因公牺牲的军人20个月工资;病故军人10个月工资;义务兵和月工资低于正排职军官工资标准的其他军人死亡时,按正排职军官的工资标准发给其家属一次性抚恤金。立功和获得荣誉称号的现役军人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分别按下列比例增发:被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和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5%;被军区(方面军)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0%;立一等功的增发20%;立二等功的增发15%;立三等功的增发5%。

表20-8 抚恤标准表
单位:市斤、万元(旧币)
┌─────────┬──────┬──────┬──────┐
│项目级别数目标准 │1950年标准粮│1952年1月起 │1953年1月起 │
│ │ │执行标准粮 │货币抚恤标准│
├──────┬──┼──────┼──────┼──────┤
│战士、警勤 │牺牲│600 │1200 │140 │
│人员级 ├──┼──────┼──────┼──────┤
│ │病故│450 │900 │110 │
├──────┼──┼──────┼──────┼──────┤
│班排连长、区│牺牲│800 │1800 │210 │
│长、县科长级├──┼──────┼──────┼──────┤
│ │病故│600 │1350 │160 │
├──────┼──┼──────┼──────┼──────┤
│营、团长、 │牺牲│1000 │3000 │350 │
│县长级 ├──┼──────┼──────┼──────┤
│ │病故│750 │2250 │260 │
├──────┼──┼──────┼──────┼──────┤
│旅、师、专 │牺牲│1200 │4800 │550 │
│员以上级 ├──┼──────┼──────┼──────┤
│ │病故│900 │3600 │410 │
├──────┼──┼──────┼──────┼──────┤
│参战民兵民工│牺牲│500 │1200 │140 │
│ ├──┤ │ ├──────┤
│ │病故│ │ │110 │
└──────┴──┴──────┴──────┴──────┘

表20-9 定期抚恤金发放情况表
单位:元
┌─────────────┬──┬──┬──┬──┬──┬──┬──┬──┬──┬───┬───┐
│项目数目年份 │1985│1986│1987│1988│1989│1990│1991│1992│1993│1994 │1995 │
├───┬───┬─┬───┼──┼──┼──┼──┼──┼──┼──┼──┼──┼───┼───┤
│病故军│农业 │一│人数 │129 │181 │181 │176 │185 │181 │175 │176 │176 │176 │163 │
│人家属│ │般├───┼──┼──┼──┼──┼──┼──┼──┼──┼──┼───┼───┤
│ │ │ │月金额│2580│3620│3620│3524│7400│7240│7000│7056│8800│11587 │11507 │
│ │ │ ├───┼──┼──┼──┼──┼──┼──┼──┼──┼──┼───┼───┤
│ │ │ │月人均│20 │20 │20 │20 │40 │40 │40 │40.1│50 │65.8 │70.6 │
│ │ ├─┼───┼──┼──┼──┼──┼──┼──┼──┼──┼──┼───┼───┤
│ │ │孤│人数 │31 │31 │31 │29 │16 │26 │24 │24 │24 │12 │20 │
│ │ │老├───┼──┼──┼──┼──┼──┼──┼──┼──┼──┼───┼───┤
│ │ │ │月金额│775 │775 │775 │725 │720 │1170│1080│1080│1320│850 │1510 │
│ │ │ ├───┼──┼──┼──┼──┼──┼──┼──┼──┼──┼───┼───┤
│ │ │ │月人均│25 │25 │25 │25 │45 │45 │45 │45 │55 │70.8 │75 │
│ ├───┼─┼───┼──┼──┼──┼──┼──┼──┼──┼──┼──┼───┼───┤
│ │非农业│一│人数 │25 │25 │25 │27 │26 │27 │24 │25 │26 │20 │21 │
│ │ │般├───┼──┼──┼──┼──┼──┼──┼──┼──┼──┼───┼───┤
│ │ │ │月金额│750 │750 │750 │918 │1404│1458│1412│1525│2106│1912 │2111 │
│ │ │ ├───┼──┼──┼──┼──┼──┼──┼──┼──┼──┼───┼───┤
│ │ │ │月人均│30 │30 │30 │34 │54 │54 │58.8│61 │81 │95.6 │100.5 │
│ │ ├─┼───┼──┼──┼──┼──┼──┼──┼──┼──┼──┼───┼───┤
│ │ │孤│人数 │5 │5 │5 │6 │7 │7 │7 │7 │7 │6 │7 │
│ │ │老├───┼──┼──┼──┼──┼──┼──┼──┼──┼──┼───┼───┤
│ │ │ │月金额│175 │175 │175 │324 │413 │413 │449 │455 │602 │606 │740 │
│ │ │ ├───┼──┼──┼──┼──┼──┼──┼──┼──┼──┼───┼───┤
│ │ │ │月人均│35 │35 │35 │54 │59 │59 │64.1│65 │86 │101 │105.7 │
├───┼───┼─┼───┼──┼──┼──┼──┼──┼──┼──┼──┼──┼───┼───┤
│病故军│农业 │一│人数 │37 │39 │39 │45 │39 │31 │36 │38 │40 │26 │19 │
│人家属│ │般├───┼──┼──┼──┼──┼──┼──┼──┼──┼──┼───┼───┤
│ │ │ │月金额│555 │585 │585 │515 │1365│915 │1275│1330│1800│1590 │1235 │
│ │ │ ├───┼──┼──┼──┼──┼──┼──┼──┼──┼──┼───┼───┤
│ │ │ │月人均│15 │15 │15 │11.4│35 │29.5│35.4│35 │45 │61.2 │65 │
│ │ ├─┼───┼──┼──┼──┼──┼──┼──┼──┼──┼──┼───┼───┤
│ │ │孤│人数 │ │ │ │ │1 │3 │2 │2 │2 │1 │ │
│ │ │老├───┼──┼──┼──┼──┼──┼──┼──┼──┼──┼───┼───┤
│ │ │ │月金额│ │ │ │ │40 │120 │95 │95 │110 │70 │ │
│ │ │ ├───┼──┼──┼──┼──┼──┼──┼──┼──┼──┼───┼───┤
│ │ │ │月人均│ │ │ │ │40 │40 │47.5│47.5│55 │70 │ │
│ ├───┼─┼───┼──┼──┼──┼──┼──┼──┼──┼──┼──┼───┼───┤
│ │非农业│一│人数 │4 │6 │6 │5 │7 │7 │8 │8 │8 │9 │8 │
│ │ │般├───┼──┼──┼──┼──┼──┼──┼──┼──┼──┼───┼───┤
│ │ │ │月金额│100 │150 │150 │145 │343 │343 │440 │464 │608 │816 │760 │
│ │ │ ├───┼──┼──┼──┼──┼──┼──┼──┼──┼──┼───┼───┤
│ │ │ │月人均│25 │25 │25 │29 │49 │49 │55 │58 │76 │90.7 │95 │
│ │ ├─┼───┼──┼──┼──┼──┼──┼──┼──┼──┼──┼───┼───┤
│ │ │孤│人数 │ │ │ │ │1 │1 │1 │1 │1 │1 │ │
│ │ │老├───┼──┼──┼──┼──┼──┼──┼──┼──┼──┼───┼───┤
│ │ │ │月金额│ │ │ │ │54 │54 │60 │65 │81 │96 │ │
│ │ │ ├───┼──┼──┼──┼──┼──┼──┼──┼──┼──┼───┼───┤
│ │ │ │月人均│ │ │ │ │54 │54 │60 │65 │81 │96 │ │
└───┴───┴─┴───┴──┴──┴──┴──┴──┴──┴──┴──┴──┴───┴───┘

(续表)
┌──────────┬──┬──┬──┬──┬──┬──┬──┬──┬───┬───┬───┐
│项目数目年份 │1985│1986│1987│1988│1989│1990│1991│1992│1993 │1994 │1995 │
├──┬───┬───┼──┼──┼──┼──┼──┼──┼──┼──┼───┼───┼───┤
│合计│农业 │人数 │197 │251 │251 │250 │241 │241 │237 │240 │242 │215 │202 │
│ │ ├───┼──┼──┼──┼──┼──┼──┼──┼──┼───┼───┼───┤
│ │ │月金额│3910│4980│4980│4764│9525│9660│9450│9557│12030 │14097 │14252 │
│ │ ├───┼──┼──┼──┼──┼──┼──┼──┼──┼───┼───┼───┤
│ │ │月人均│19.8│19.8│19.8│19.1│39.5│39.2│39.9│39.8│49.7 │65.6 │70.6 │
│ ├───┼───┼──┼──┼──┼──┼──┼──┼──┼──┼───┼───┼───┤
│ │非农业│人数 │34 │36 │36 │38 │41 │42 │40 │41 │42 │36 │36 │
│ │ ├───┼──┼──┼──┼──┼──┼──┼──┼──┼───┼───┼───┤
│ │ │月金额│1025│1075│1075│1387│2214│2268│2361│2509│3397 │3430 │3611 │
│ │ ├───┼──┼──┼──┼──┼──┼──┼──┼──┼───┼───┼───┤
│ │ │月人均│30.1│29.7│29.7│36.6│54 │54 │59 │61.2│80.9 │95.3 │100.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