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基层民政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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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县下设有乡总、社正、村正,调解基层民事纠纷,办理田赋、夫役、申报灾情等事宜。
民国时期,县下由区、乡(镇)、村(保)长兼理民政事务。1947年上半年,国民党滋阳县政府曾设区民政指导员,指导各乡(镇)、村(保)办理户籍、卫生、禁烟、救济、工役、选举、调解等事项。是年,乡(镇)公所设民政股,配主任1人。
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解放区各区配有民政助理员或干事,负责动参、支前和对病、残、复、转军人的安置,村由村长兼理民政事务。
建国后,区(人民公社、乡)配民政助理员。1974~1984年管理区设民政网,由不脱产的基层干部任民政网长。生产大队设民政调解主任。1984年5月,区由民政助理员,乡由民政主任,村由管委会副主任兼理民政工作。1986年12月,撤区改设乡(镇),乡(镇)配有民政助理员,村委会副主任兼任民政主任。
1995年,乡镇设民政办公室、残疾人联合会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所。配有主任、会计等3~5人,城乡居(村)民委员会由副主任兼任民政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