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公证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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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 1982年公证处成立。公证工作坚持真实、合法、可行的原则,逐步由偏于办理农业公证转为办理经济合同公证,不断拓宽工作范围,公证件数逐年增加,1985年公证80件,1989年公证3000余件。公证工作中,充分发挥乡镇法律服务站及公证联络员的作用,使其积极协办公证,对不符合办理公证原则的拒绝受理。1989年拒证12件,涉及金额27万余元。1990年受理各类公证事项7060件。1982~1995年,共办理各类公证事项92614件,其中,经济合同公证84458件,民间公证7991件,涉外公证165件,涉及金额10778万元。自1989年,市(县)法律公证处连年被济宁市司法局评为公证工作先进单位。
律师 1986年以来,全市(县)先后有31人取得了律师资格。律师人员积极为改革和经济建设提供法律服务,开展了出庭辩护、为当事人代写诉讼文书、解答法律咨询、接待群众来访、担任法律顾问等业务。其间,1987年两名律师应聘担任县政府的法律顾问,为政府的宏观管理,依法决策及政治、经济体制改革提供法律服务,先后就企业单位的债权、债务、租赁承包等方面的问题向县政府提出建议,促进了依法行政。此后,为12个乡镇政府担任了法律顾问。至1995年,为128个单位担任了法律顾问,担任民事和经济代理1382件,避免经济损失10891万元,担任刑事辩护912件,同时解答了大量法律咨询。市律师事务所连续5年被评为济宁市律师行业先进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