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基层基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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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 1982年,县司法局设立调解股,把工作的重点放在基层。全县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596个,其中农村495个,城镇居委会16个,厂企60个,其他25个,共配备调解人员1901名,形成一支庞大的调解队伍,使民事纠纷及时得到疏导和调处,减少了民事案件向刑事案件的转化和非正常死亡的发生。1989年全面落实调解工作责任制,建立3382人的纠纷信息员网络。至1995年,共调解民间纠纷4.2万件,为社会的安定和经济建设做出了一定贡献。
法律服务 1981年,全县13个社镇各配备1名司法助理员。1985年10月,乡镇设立法律服务站(后改称法律服务所),配备3~5人,站(所)长由司法助理员兼任。法律服务所的服务范围主要是开展法律宣传教育;指导基层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接受当事人要求调解民事纠纷;为公证处介绍公证业务,协助办理公证辅助性工作;解答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书,应邀代写、审查、修改经济合同,介绍律师业务;应邀承担法律顾问和经济代理,承办上级安排的其他工作。至1995年,全市各乡镇法律服务所共为872家乡镇企业、经济联合体和专业户担当法律顾问,代理业务2813件,协办公证16315件,代写文书6720件,解答法律咨询67921人次,调解疑难纠纷2732起,对促进法制建设起到了重大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