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申诉复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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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6年4月,按照中央“有反必肃,有错必纠”的原则,组织专门机构,集中力量对1955年1月~1956年6月判处的317起案件进行复查。对轻罪重判的113起、定性不准的8起、冤错案36起分别作了纠正。
1961年7月,县法院对1958~1961年处理的机关、学校、企业及农村不脱产干部的140起案件进行复查,纠正平反冤假错案7起。1962年对1958~1961年底审结的1619起刑事案件进行自查,查出49起冤假错案,向上级作了报告。1963年根据山东省政法委员会指示,对1958~1961年判处的207起刑事案件再次复查,对其中错判的12起予以纠正。1965年,本着“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对13起刑事申诉案件进行了复查,纠正冤错案2起。
1978年根据中央(76)23号文件和(78)32号、62号文件精神,组成6人复查小组,排查了1966~1976年9月判处的134起反革命案件和385起其他刑事案件,从中排查出“三类案件”(因反对林彪、“四人帮”、“攻击”毛主席及为刘邓鸣不平判刑的)5起62人,根据全错全纠、部分错部分纠、不错不纠的原则,对其中1起1人予以平反昭雪,3案3人免予刑事处分。1979年根据中央(78)78号文件精神,在1978年复查“三类案件”的基础上,对“文化大革命”期间判处的反革命案件69起、91人及其他刑事案件412起进行复查,纠正平反冤、假、错案88起,100人。同时还对“文化大革命”前17年的案件63起,67人进行复查,其中宣告无罪的22起,26人,免于刑事处分的2起,2人。通过复查纠正了一些历史上遗留下来的冤、假、错案,对受不白之冤的干部、群众予以平反昭雪,并由有关单位作了妥当安置。
1984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1983~1984年4月“严打”期间判处的189起刑事案件进行检查。其中,存在不同程度的混淆罪与非罪界限、超格判处、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的案件52起,109人,占所查案件的27.51%。对不构成犯罪或定性不当的11起,38人予以纠正。
1985~1989年共处理正常申诉案件256起,经复查改判62起。1988、1989年,受理人民来信855件,接待来访1212人次,做到了件件有着落。1990年实行每月3天的院长接待日制度,接待群众来访568人次,来信158件,复查处理申诉案件20起,调解处理纠纷54起。1991年后,告申工作质量进一步提高,1993年受理的告申案件无一人越级上访。1994、1995年受理的27起申诉案件全部审结,受理人民来信111件,接待来访916人(次),检查各类案件301起,向当事人和执法执纪监督员发出征求意见函211件,收回37件,促进了各项审判工作的开展,提高了人民法院的信誉,密切了法院与人民群众的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