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经济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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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0年,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指示精神,设立经济审判庭。1984年3月,进行业务培训,提高审判人员政治和业务素质。当年受理经济纠纷案件27起,标的额25.6万元。为使经济审判适应建设需要,1987年县法院组织办案人员赴外地参观学习,把充分运用法律武器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与拓宽服务领域结合起来。在经济审判中,采用3种形式:一是走出“衙门”,深入基层,主动服务。先后11次派出巡回法庭,深入基层就地办案,审理经济纠纷案件1200余起,标的额230万元,使滞积的资金由“死”变“活”,促进了企业的发展。二是选择重点单位,开展超前服务。1988年在经济纠纷案件发生较多的8个单位开展定点无偿法律服务活动,帮助审查合同,审理经济纠纷案件,至1989年,定点服务单位增加到34个。两年中,帮助审查合同525份,发现存有问题的125份,避免经济损失75万元。三是结合办案,开展延伸服务。针对一些经济纠纷产生的原因及造成的损失,结案后及时提出司法建议。
1987~1990年,受理经济纠纷案件4088起,诉讼标的额2739.73万元。案件审结率不断提高,1990年达到95.3%。1991~1995年,共受理案件4596起,结案率保持在96%以上,为经济发展提供了优质高效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