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民事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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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年代初,受理的民事案件,大部为婚姻纠纷。1951年受理婚姻纠纷案件176起,占受理民事案件的72.7%。1952年,受理婚姻纠纷案件299起,占受理民事案件总数的76.7%。1953年受理婚姻纠纷案件418起,占受理民事案件总数的73%。1954年受理婚姻纠纷案件300起,占受理民事案件总数的86%。对旧社会遗留的买卖婚姻、一夫多妻、童养媳、寡妇改嫁以及其他因婚姻纠纷而引起的财产问题,法院严格按婚姻法办理,支持男女青年争取婚姻自由,通过民事审判,教育群众树立法制观念,涌现出许多民主家庭。
1958、1959年,受“左”的错误影响,一度造成部分民事案件错定为刑事案件,刑事案件有所上升。1961年,总结1958年以来的经验教训,民事审判工作受到重视。1962年,受理民事案件275起。1966年5月后,由于“文化大革命”干扰,民事审判工作无法正常进行。
1975年,民事审判工作恢复正常,翌年,设立民事审判庭,固定民事审判干部,解决了一批在“文化大革命”期间长期未决的案件。1978年,贯彻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精神,执行“依靠群众,调查研究,调解为主,就地解决”的审判方针,正确及时地审理了一批民事案件,至1981年共受理民事案件224起。1982年,按照《民事诉讼法》(试行),在审理民事案件中,针对民事审判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特点,突出重点,重视对积压、疑难案件的审理,当年受理案件118起,结案率为75.4%。
1984年,根据全国法院工作会议精神的要求,推行公开审理和以当事人举证为主、合议庭研究案件为主、庭审调查为主的审判方式。1987年,县民事审判庭由直接受理转为对乡镇法庭进行指导,组织观摩,评查案卷。1989年,分别在3个法庭进行试点,组织4次庭审观摩,重点克服公开审判中的形式主义,突出当事人举证,充分发挥合议庭的职能作用,促进了执法水平的提高,当年结案率提高15%,办案时限平均缩短9.7天。1984~1989年,年审结民事案件平均递增41%。1990年后,不断深化民事审判方式改革,坚持以举证、质证为重心,实行一步到庭的审判方式,结案率逐年提高。1995年,受理民事案件1337起,结案率为9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