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刑事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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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前夕,人民法院和人民公安机关协同承办刑事案件。1949年,共抓捕盗匪、杀人犯、特务等各类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408人。
1950年冬,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改法》和华东军区政委会《惩治不法地主条例》,依法惩办一批抗拒土地改革的地主分子,保证了土改工作的顺利开展。1951年5月,县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组织力量清理积案,为“镇反”运动的开展扫清障碍。同时,走出法庭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发动群众检举揭发罪犯,对典型案件就地审判,打击了敌人的嚣张气焰,巩固了新生的人民政权。1952年开展“三反”、“五反”运动,依法惩处了一批贪污、盗窃分子。
1953年贯彻婚姻法,县人民法院在9个区建立巡回法庭,受理辖区内的刑事、民事案件,重点打击破坏婚姻法、残害妇女儿童的刑事犯罪分子,支持广大青年与封建婚姻制度作斗争。翌年,县人民法院设立政法办公室,组织了3个专门工作组,1个巡回法庭,处理破坏统购统销案件60起,保证了统购统销政策的贯彻执行。
1955年“镇反”运动中,6~9月份共审判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刑事犯罪分子364人,社会治安大为好转。1956年7月25日~9月15日,有457名犯罪分子投案自首,交出手枪10支,子弹356发,反革命案件大幅度下降。1956年1~11月份破获的41起刑事案件中属于反革命性质的占4.88%。1958年执行少捕、多管、大改造和现行从严的方针,公检法机关合署办公,实行下去一起抓,回来再分家的办案方法,打乱了审判程序,混淆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办案质量下降,以致出现了一些冤假错案。1962年,根据中央“有反必肃、有错必纠”的原则,对1958年以来的案件组织复查,纠正了一些错案,在一定程度上挽回了在群众中的消极影响。
“文化大革命”期间,在办案中实行自审、自记、自断,违背了法律规定的审判程序和审判制度,刑事审判受到严重干扰。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刑法》、《刑事诉讼法》和中央指示精神,县法院成立复查组,对1964~1979年9月判处的446起刑事案件进行复查,平反纠正了一批冤、假、错案,落实了党的政策,维护了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
80年代初,由于对形势估计不足,在审判当中曾发生重罪轻判等打击不力的倾向,刑事犯罪活动猖獗。1983年,在“严打”斗争中,县人民法院全力以赴,从重从快审判了一批刑事犯罪分子。刑事案件明显下降,社会治安有较大好转。1987年以后,根据上级指示精神,与公安、检察机关密切配合,开展了以专项斗争为主要内容的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的斗争。至1989年,审判各类刑事案件300起,案犯458人。1990年受理刑事案件131起206人,审结126起199人,结案率为96%。
1991年后,审理刑事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经济案件和青少年犯罪案件增多。1995年,受理刑事案件198起262人,审结178起235人,结案率为8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