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审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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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5年,县抗日民主政府在刑事审判中采取公开审判的形式,允许群众发言和被害人进行控诉,并临时邀请农会及各界人士代表陪审。1952年秋,进行司法改革,批判了旧法观念和旧法作风,整顿组织,纯洁司法队伍,并逐步建立起一套便利群众诉讼的审判制度和诉讼程序。在民事审判中,实行巡回审判。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颁布,法院本着独立审判和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实施公开审判、辩护、陪审、回避、合议、上诉等审判制度,实行二审终审制。1956年成立县法律顾问处,实施律师辩护。
“文化大革命”期间,人民司法制度被干扰。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加强民主和法制建设,逐步健全了审判制度。1978年依法选举产生3名陪审员。1980年1月开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恢复了公开审判制度。1981年4月恢复由律师出庭为被告人辩护的制度。1982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颁布后,将民事审判中的“调解为主”原则改为“着重进行调解”的原则,并恢复巡回审理。1984年5月,县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人民陪审员90名,1987年3月,县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选举陪审员98名。1989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颁布,确立了行政诉讼的特有原则,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地审理行政案件有了法律保障。1990年1月,县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103名陪审员。至1995年,公开审判、人民陪审员等各项审判制度逐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