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控告申诉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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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初期,控告申诉检察称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主要受理群众检举、控告干部违法乱纪的信件和来访,从中查处违法乱纪和触犯刑律的刑事案件,对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或不构成犯罪的案件进行转办、催办。1962年,根据省委、地委对1958~1961年案件进行复查的指示,抽调4人参与案件复查工作。共复查各类案件333起,其中,错冤案45起,畸轻5起,经法院改判11人,解除劳教4人。
“文化大革命”期间,控告申诉工作停止,1978年恢复,至1981年,共受理群众来信来访1010件(次),其中,检察院自查107件,转办903件。1981~1986年,共受理来信、接待来访1308件(次),提供经济、刑事犯罪案件线索的94件,自行侦查答复496件,向公安局、法院提供案件线索的78件。
1987年,控告申诉检察工作进一步加强。1988年,设立经济法纪罪案举报站,在全县设18个举报箱,建10个举报联系点,设立举报电话,指定专人值班,专门受理检举、控告经济法纪方面的来信、来访、来电。实行检察长接访日制度,举报大量增加,有力地配合了以反贪污、贿赂为重点的打击经济犯罪斗争。至1989年,共受理来信、来访举报1025件,提供法律咨询近千人次,提供案件线索的60件,从中立案侦查41件。1990年,县检察院认真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和举报工作细则,进一步完善了各项工作制度。至1995年,共受理各类信访、举报1040件(次),经过初查,直接答复498件,转检察院自侦科室查处221件,转有关单位处理276件。同时,受理申诉案件7起,立案复查2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