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监所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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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1年,县检察署根据1949年12月《最高人民检察署试行组织条例》的规定,将监所检察列为工作内容之一,对监狱、劳改队的监督改造、安全羁押和执行法律、政策等进行检察。1957、1962、1964年先后检察出看守接受犯人的东西、思想麻痹致使犯人逃跑、超期羁押、久押不决等违纪违法事件多起,公安机关进行了处理,并制定了制度和改进措施。
198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工作试行办法》,进一步明确监所检察的职责范围和行使职权的程序,监所检察逐步走上了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是年,县检察院实行进驻看守所检查制度,监所检察人员积极配合看守所对在押犯人进行法制教育,协助整顿狱内秩序,建立健全各项监管制度,落实监督措施。至1990年,关押各类人犯1745人,其中,重刑犯68人,没有发生行凶杀人、自杀、越狱逃跑、哄闹监狱事件。检察机关向看守人员提出意见45次,保证了安全羁押、文明管理和侦查、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同时与法院、公安局配合,定期回访考查外执罪犯528人次,有效防止重新犯罪,提高了改造质量。
1991~1995年,安全羁押人犯1866人,回访考察、帮教外执犯883人次,召开各类联席会议32次,促进了监所检察工作的规范化。1993年,济宁市检察院在兖州召开看守所检察工作规范化建设现场会议,推广了兖州市监所检察的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