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经济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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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三反”、“五反”运动中,检察人员与有关部门配合,查处贪污分子691人,贪污人民币11.44万元。根据上级指示,把建国以前的贪污免去,复查定案贪污分子250人,其中,千元以上的7人。
1953年后,检察署(院)集中力量查处个体工商业者中的不法分子、不法资本家及抗拒社会主义改造、破坏国家粮食政策、贪污盗窃农业合作社集体财产的案件。1955年立查贪污案17起。1957~1961年,受“左”的思想干扰,经济检察工作被削弱。1962年,中央政法工作会议后,经济检察工作得到恢复和发展,至1964年,查处贪污、盗窃、诈骗、投机倒把等经济犯罪案件46起。
1980年设立经济检察组,当年立案侦查经济犯罪案件4起4人,起诉3起3人,免诉1起1人。1982年,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打击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活动的决定》和《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开展了严厉打击经济犯罪的斗争。县化肥厂会计陈某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公款3万余元,投机倒把牟利3900元,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道沟信用社信贷员邹某长期占用国家资金55807元,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1982~1986年,共立案查处经济犯罪案件21件24人,其中,起诉判刑9起11人,免诉8起8人,年底积存4起5人。
1989年8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出《关于贪污、受贿、投机倒把等犯罪分子必须在限期内自首坦白的通告》,县院采取发表电视广播讲话,出动宣传车等形式进行广泛深入地宣传,造成了一定声势。在通告规定的两个半月期限内,有22人到检察院投案自首,交待犯罪金额16.3万元,经查证实追回赃款15.6万元。对自首坦白的人员,按照法律规定和两高通知精神作了妥善处理。
1987~1989年,共立案侦查各类经济犯罪案件101起114人,其中贪污、贿赂案件62起72人,占立查数的61.3%;万元以上贪污大案4起4人;偷税、抗税案件22起,占21.7%;挪用公款、假冒商标等案件17起,占16.8%。3年共逮捕经济犯罪分子34人,提起公诉20起23人,免予起诉64起73人,累计挽回经济损失418万元。
1991年后,经济犯罪案件呈上升趋势,本着“有举必查、有案必办”的原则,检察院将查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放在重要位置上。1994年共立案侦查45起53人,大、要案占80%,涉及科级以上干部的9起10人。1995年立查各类经济犯罪案件73起74人,其中贪污贿赂案49起49人,偷税案21起21人,挪用公款案3起3人;万元以上的案件39起40人。通过办案,挽回经济损失46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