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法纪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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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后,法纪检察配合各个时期党和政府的中心任务,查处利用职权报复陷害、徇私枉法、非法拘禁、刑讯逼供和重大责任事故案件。1952年7月11日,山东省兖州粮库建仓工地发生一起重大伤亡事故,检察署参与了这一事故的调查处理,5名责任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和给予行政记过处分。1955年检察院参与处理了骇人听闻的“毛庙事件”。包庇支持坏分子的七区区委书记殷某、区长刘某被分别判处2年、1年有期徒刑。1957年开展反右斗争,法纪检察基本停止。1962年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以后,法纪检察得以恢复。1962~1963年共立案查处干部违法乱纪案件45起,逮捕13人,其余作了党纪、政纪处分。“文化大革命”期间,法纪工作难以开展。
1978年,设法纪检察组,从1980年开始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承担刑讯逼供、诬告陷害、破坏选举、非法拘禁、非法管制、泄露国家机密、玩忽职守、体罚虐待人犯等15种案件的查处。至1986年共受理各类法纪案件10起,立案查处5起。1987年以后,立查法纪案件大幅度上升。至1995年,受理各类法纪案件239起,经审查决定立案侦查142起173人。立案侦察案件中,重大责任事故案件52起,玩忽职守案件29起,非法拘禁、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件28起、破坏邮电通讯案件3起,重婚和其他案件30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