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刑事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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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1年后,刑事检察以检察反革命案件为重点,配合法院、公安局等部门开展镇压反革命运动。1953年,检察署遵照上级指示,实行重点办案,处理了一批重大刑事案件。1955年,在“镇反”和“肃反”运动中,逐步担负起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侦查监督和审判监督工作。1957年,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案件402起429人,当年审结188起。受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案件149起167人,审结129起。起诉到法院审理64起,出庭支持公诉63场。审查判决书64件,受理不服法院判决的申诉案件15起。对重罪轻判和轻罪重判案件,口头商讨纠正5起,用抗诉程序纠正1起。
1958年受“左”的影响,搞“政法工作大跃进”,实行“一杆子插到底”的办案方法,打乱了办案程序,削弱了刑事检察的职能作用。
1959~1961年,国家处于经济困难时期,现行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刑事犯罪分子猖獗,因吃粮不足,部分群众拿摸现象严重,社会治安秩序混乱。检察院坚决执行中央关于“社会治安管理必须要严,以利于生产和克服困难”的指示,注意区分两类不同性质矛盾,坚持少捕、少杀、少管的“三少”政策,重点打击反革命分子和杀人、抢劫、盗窃、投机倒把分子。在办案中,逐步纠正了1958年“左”的错误,公、检、法各司其职,检察院实行个人阅卷、集体研究、检察长审查、党委决定的办案制度,保证了办案质量。
1962~1965年,继续贯彻依靠群众力量、少捕人、矛盾不上交和区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等方针政策,以办案为重点,对保障贯彻执行党的政策,实现国民经济的顺利调整及社会治安好转发挥了重要作用。这一时期,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逮捕案件231起251人,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案件123起140人,出庭支持公诉119场次。同时开展侦查、审判活动的监督工作。
1966年5月以后,受“文化大革命”干扰,刑事侦查工作被迫中断。1968年2月,公、检、法实行军管,但依然难以正常开展工作。
1978年县人民检察院恢复受理批捕、起诉、出庭支持公诉工作。1979年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逮捕拘留条例》公布施行,7月,《刑法》、《刑事诉讼法》颁布,9月,济宁地区公、检、法机关在兖州进行实施“两法”试点工作。县检察院在试点工作组的指导帮助下,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进行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和出庭支持公诉工作,为在济宁地区实施新法提供了经验。翌年1月,“两法”开始全面施行。1982年,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各类刑事案件183起284人,受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免诉案件143起233人,出庭支持公诉121场,免诉8起19人,依法上呈起诉重大刑事案件6起11人。
1983年,社会治安形势出现非正常状态,刑事犯罪猖獗,人民群众缺少安全感。检察院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刑事犯罪分子的指示,在县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的统一部署下,从8月份开始,参加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的斗争。在这场斗争中,认真贯彻“从重从快、一网打尽”的方针和“稳、准、狠”的原则,把打击的矛头直接对准流氓团伙、杀人、放火、强奸、抢劫、爆炸、重大盗窃及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分子。1986年底,共批准逮捕各类刑事犯罪分子850人,起诉756人,支持公诉456场,免诉25人,上呈济宁市检察院起诉54人。
为巩固“严打”斗争成果,促进社会治安的持续好转,1987年以后,继续贯彻执行依法从重从快的方针,与公安、法院密切配合,积极开展以专项斗争为主要内容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的斗争。在斗争中,不断加强干警的业务培训和刑事检察的制度化建设,办案质量显著提高。1987~1989年,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逮捕人犯527人,受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免诉485人。出庭支持公诉215场,发表公诉词215篇。向公安机关、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和口头纠正违法意见59件次。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自侦案件内部监督制约的指示精神,从1989年1月起,自侦经济、法纪案件的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移交刑检部门办理。
1990~1995年,受理公安机关和本院自侦科室提请逮捕各类案犯1739人,受理公安机关和自侦科室移送起诉和免予起诉案件1144起、1951人。案件的批捕、起诉准确率达到了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