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监狱看守和社会监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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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看守 1944年10月,兖济县公安局成立,看守工作由审讯股负责。关押犯人的场所大都是临时借用民房。1948年8月兖州市公安局下设看守所,抓获的人犯关押在旧监狱内。1952年建监房11间,约260平方米,可容纳190人。1965年,建监狱1座,1982年7月建治安拘留所1座,监房11间,面积约190平方米,可容纳50余人。是年,治安拘留所从看守所分出。1986年,为适应现代化监管需要,重新改建了监狱。
看守所严格履行从收押犯人到看管、教育、通信、接见、释放等法律规定的手续,在配合预审、起诉、审判工作和教育改造罪犯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为确保监所安全,加速犯人思想转化,每季度上1次形势教育课,每月上1次法制教育课,每星期六组织犯人到阅览室阅读有关法律、国内外形势、国家政策等方面的书籍报刊,每天早晨组织犯人收听新闻联播。犯人生活及医疗费用由国家支付,粮油供应标准与城镇居民相同,星期日及重要节日改善生活。监所配有1名卫生员,每月为犯人理发1次。每天放风两次,夏季发给降温食物。
社会监改 1958年5月底,全县有“四类分子”6671人,(地主分子4113人,富农分子1413人,反革命分子539人,坏分子606人),其中,管制122人,监督生产963人。对“四类分子”的监督改造主要依靠基层治保组织和广大群众。公安机关定期对治保人员进行培训,在监改对象周围建立3~5人的监改小组,制定监改措施。对“四类分子”逐人建档立卡,每年冬季进行1次评审,需要摘“帽子”的,报经县人民委员会批准,召开大会公布。鉴于“四类分子”经过30多年的监督改造,绝大多数已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1979年根据上级指示,进行了“四类分子”摘帽工作。全县4914名“四类分子”,经过群众评议、审查,县革命委员会批准,有4079人摘掉了“帽子”,纠正错划144人,错戴144人,错管332人,纠正数占总数的12.6%。对需要继续监改的,逐人落实了监改措施。1983年中央办公厅54号文件批转《公安部关于给四类分子全部摘掉帽子的请示》后,兖州县“四类分子”全部摘掉了“帽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