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民国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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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警局、警察所 民国初年,县设巡警局,城区设警察事务所。1914年8月中央地方警官制公布后,警察事务所改为警察所。县警察所有警佐2人,巡长1人,警士30人,主管户籍、治安、逮捕、拘押、刑罚以及执行查栈、缉拿等任务。1928年,县巡警局改为县公安局。
公安局、警察局 1928年后,县公安局设科,有局长、科长、科员,另有巡官、巡长、警察等。1933年,公安局设局长1人,警目3人,警察31人。1938年日军侵占兖州,县公安局为日伪警务局所取代。1945年日军投降后,国民党县警察局设立,有官佐38人,长警250人,多为接收日伪警察人员。警察局设警务股、警政股、警法股及督察室、侦缉队、保安警察队,辖2个分局。1946年1月,分局改为所,所下设总务、行政、司法3科及警察室。同年10月,设保安警察第二中队,辖侦缉、消防、政务警3个分队。1947年4月,保安警察队扩编为保安警察大队,下设2个中队。同时将侦缉、消防两个分队分别扩编为刑事警察队和消防警察队,并增设清洁队。同年7月,增设新驿、王因、城关3个分驻所和西御桥直辖派出所,10月,将总务科改称第一科,行政、司法两科合并为第二科,保安警察大队扩编为3个中队。1948年7月,兖州解放,警察局解体。
审判 民国初年,县知事兼理司法事务。县设承审处,由承审员具体负责受理刑事、民事案件,定期呈送县公署审核。1928年,县法院设立,负责刑事、民事案件的审判事宜。法院设检查处,配有检查官,同时设有地方法庭。1931年,县法院裁撤,司法事务仍由县长兼理,受山东高等法院第一分院监督。1935年民国政府颁布《法院组织法》后,县设地方法院。1938年日军侵占兖州,法院解散。1946年,恢复地方法院,由推事代任院长。法院设检察处,隶属山东高等法院第一分院检察处。1948年4月13日,山东高等法院济宁分院检察处还任命了滋阳地方首席检察官。
国民党统治时期,诉讼程序混乱复杂。民国末年,国民党军事机关、特务机关插手司法审判,审判变成了镇压革命的手段,滋阳县曾一度成为鲁西南反共活动的中心。至兖州解放时止。


日伪警察机构 1938年7月,日本侵略军与当地汉奸勾结,成立滋阳县警务局,设督察(兼警务)、特务(兼司法)、保安3个股和1个警察教练所。设有新驿、颜店警察分驻所和新东门、老东门、南门、西门派出所。1939年10月警务局更名为警察所,内部各股改称系。1942年夏,设督察、警务、保安、警法、特务、经济6个系及调查、“剿共”、经济调查3个班,第三区警察分驻所改为分所。1943年8月设立第一区警察分所,辖新东门分驻所和老东门、南门、西门、金口坝、南大桥5个派出所。同年第二区警察分驻所、第四区警察分驻所、第六区警察分驻所改为分所,增设薛家庙、大马青两个分驻所。日本投降以后,日伪警察人员大部被国民党警察局留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