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清代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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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境内司法沿袭明制,知县主管司法事务,县丞、典史辅佐。县衙设户房、刑房及皂班、捕班等。县官升堂问案,典史专司监狱事务和负责缉捕、囚禁、刑监等事宜。监狱设管狱员和男女禁卒若干人,由典史掌管。
清末,诉讼程序分为县、府、省、巡抚四级。根据罪行大小,县级有权处理笞、杖、刑徒案件。判案依据《大清律》及有关法律。刑事、民事案件不分,程序法和实行法混杂,民事案件亦用刑罚。百姓告状,先花钱请代书缮写诉状(代书由知县批准),呈送县衙,告准后,再缴传票费和拘票费,还要花钱与三班衙役周旋一番。穷苦百姓打不起官司。民间,一般民事纠纷,由亲朋邻居、族长或公正人调解。商业、农事等纠纷由商会、农会等民众组织出面调处。
1901年(清光绪二十七年),清政府推行新政,始设巡警。翌年,县巡警局设立,有警务长、巡官、警察等数十人。警察统一着青色服装,配有枪支,具体执行捕捉缉拿、处罚罪犯和维持城区治安任务。县巡警局几易其名,后改为县巡警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