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矿产资源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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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矿产资源主要有煤炭、矿泉水、石灰石、沙和粘土。1989年起,县管理部门在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宣传和管理收费工作的同时,重点开展了依法办理受权范围内的乡镇采矿企业及个体采矿户的申请复核及采矿许可证的发放工作。至1995年,为3处石料厂、1处矿泉水厂、15处乡镇集体砖瓦厂办理了采矿登记和发证手续,向171家村办和个体采矿企业发放了《临时采矿许可证》。通过管理,使境内矿产资源得以合理地开发和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