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土地资源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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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调查 1988年10月,兖州县成立县、乡(镇)两级土地资源调查领导小组,从农业、林业、水利、区划、土地管理等系统抽调技术骨干40人,组成调查专业队,对境内土地资源进行了调查。核准全县13个乡(镇)493个(行政)村的边界,查清地类面积、土地总面积及利用情况,绘制三级土地利用现状图、二级边界接合图表、土地权属界线图,进行土地的初始登记及统计,核实土地权属,健全了地籍档案。同时,编写了乡级土地资源调查说明书及县级土地资源调查报告。此项工作1990年12月结束,调查成果获山东省土地资源调查一等奖。
为加强城镇土地管理,1988年12月,开展了城镇土地申报登记。查清城镇国有土地底数,解决用地单位之间土地权属紊乱及土地纠纷问题,建立起较完整的地籍档案,实现城镇地政、地籍的统一管理,为国家征收土地使用税提供了依据。土地申报登记列入土地管理的日常工作。
1990年进行了农村宅基地申报登记及发证工作,年底全部结束。1994年编制《兖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方案》,被省土地管理局评定为科技成果一等奖。1995年《兖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被国家土地局评为优秀成果二等奖、科技进步三等奖。
用地制度 建国前,土地私有,占有者可任意买卖和使用。个体间买卖土地,向地方政府交纳契税,国家征用由国家定价购买。
建国后实现了土地公有,使用者不准买卖,征用土地按国家规定给使用者以补偿。1949~1959年,县政府直接办理征地用地事宜。1960年3月~1982年11月,国家、集体单位征用土地均需办理审批和呈报手续。1976年前县政府批准权限为10亩以下(不含10亩),县政府转报市批的标准为10亩以上,20亩以下(不含20亩),转报省批标准为20亩以上。1976年后,县政府的审批权限变更为5亩以下(不含5亩),县政府转报市批的标准变更为5亩以上,20亩以下(不含20亩)。1983年后,县政府审批权限,耕地3亩以下(不含3亩),非耕地3亩以上,10亩以下(不含10亩)。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县政府审批权限有所扩大。
1990年,通过试点工作,在农村施行宅基地有偿使用制度。1993年根据国务院减轻农民负担的指示精神,不再收取宅基地有偿使用费。
1993年,开始实行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除市政公用设施外,工业、商业、住宅及其他用地均可实行土地使用权出让,对出让年限作了明确规定:商业、旅游业、娱乐用地为40年;工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为50年;综合或其他用地为50年。1994年开始施行地价评估制度,土地使用权按评估地价转让。同年,市成立地价评估委员会,组建城区基准地价评估小组,年内完成了基准地价评估工作。该成果被省土地管理局评为科技成果二等奖。1995年,对63个市属国有企业进行了地价评估工作,共评估150宗地,总面积282.38万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