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合同商标广告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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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合同管理 建国后,国家运用合同制度协调社会经济关系。1952年起,县工商科通过利用合同加工定货的办法,逐步把私营工商业纳入国家计划轨道。1954年,县供销社和生产厂家订立产销合同53份,总值48.889万元,合同销货款45.047万元,占全年经营总值的42%,使产销趋于平衡。1957年,县供销社与北京市专卖公司签订6万公斤的鼻烟供销合同,总值16.8万元,缓解了全县农副产品积压滞销的局面。
1958年,在“生产什么,收购什么,生产多少,收购多少”的思想指导下,经济合同制度流于形式。1962年贯彻国民经济“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经济合同逐步被采用。“文化大革命”中,经济合同制度再度被废止。
改革开放后,普遍推行经济合同制度。1980年,兖州县工商局以(1980)兖工商字第14号文转发山东省《关于在购销业务中认真履行合同制和加强合同鉴证管理的通知》。按照规定,凡本县范围内签订的经济合同不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银行一律不办理托收承付。1982年5月,开始执行经济合同仲裁制度。工商局在对签订经济合同的单位进行抽查的同时,对合同纠纷进行了调解,年内调解经济合同纠纷4起,合同金额1.96万元,确认无效合同2份,金额19.5万元,年履约率达到95%。1982年7月1日起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使经济合同管理逐步进入法制轨道。1985年,建立经济合同管理机构58个,配备经济合同专(兼)管人员1200人。对经济合同的管理,既重视教育、疏导、监督,又坚持依法办事。粮、棉、油统购改为合同定购以后,即把农副产品购销合同纳入管理范围。是年,共鉴证经济合同249份,争议金额3214.5万元。为加强合同管理,县工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派出兖州镇、城郊、堡子、王因(辖黄屯)、颜店(辖红星)、新驿(辖小孟)、大安(辖泗庄)和谷村(辖漕河)8处仲裁庭,负责各个辖区的经济合同纠纷的调解和仲裁工作。1990年,共受理各类经济合同案件3231件,争议金额4063万元,确认无效合同484份,金额3160万元,为企业挽回160万元的经济损失,保护了工商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经济秩序。1992年后,市场经济逐步确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行业主管部门的合同管理,指导企业运用经济合同开展公平竞争。至1995年,鉴证合同36846份,鉴证金额3.1亿元。168家企业被省、市评为重合同守信用企业。
商标管理 1904年(清光绪三十年),清政府制定《商标注册试办章程》。1914年“琴记牌”雪茄烟首先使用商标,在山东省举办的赴巴拿马国际博览会预选物品展览会上荣获金牌奖。1923年(民国12年),北洋政府颁布《商标法》及《商标实施细则》,设立商标局办理商标注册。1930年,民国政府颁布《商标法》,1935年又进行了修改。
1950年7月,实行全国商标统一注册。1963年4月,国务院颁布《商标管理条例》,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商标管理条例细则》,规定:“凡企业使用的商标,必须向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注册。”1966年初,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对经营商品的商标进行鉴别清理,共清理357种,同类性质的合并为238种。8月,遵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商标改革的通知》,停止了商标注册管理等方面的工作。1978年,按照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内销商品商标进行全面检查的通知》,县工商局进行调查,有12种产品进行了商标注册。
1983年3月1日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兖州县开始办理管理商标注册的核准工作。商标注册由两级核准改为一级核准,企业申请注册的商标经县工商局审查后,直接转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查办理注册。对未经核准注册商标的企业,限期内仍不办理注册,视不同情节予以处理。1984年,县工商局对全县印刷单位和所有拥有商标的企业进行全面检查,规定:商标印刷单位,必须建立商标印制登记簿;企业须持《营业执照》和商标注册证书,开具印制商标委托书,方可印制。至1988年底,全县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118个。1993年,改革商标办理制度,由一级核准改为代理制,是年经核准注册的商标177个。1995年,核准注册的商标20个。除注销、未续注册商标等,年底全市累计注册商标220个。
广告管理 1982年2月6日,国务院颁布《广告管理暂行条例》。6月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广告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随后,兖州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向人民政府递交《关于加强广告管理的报告》,经县政府批转后在全县执行。各级工商管理机关对商品广告、戏剧电影广告、体育广告、展销会广告、交易会广告等按照《细则》进行了管理工作。1986年10月3日,县工商局核准兖州县报社、兖州县广播电视局、兖州县广告公司为广告合法经营单位,发给营业执照。到1995年,经核准的广告经营单位14个,发布广告2000条,制作广告牌274块,广告经营额为36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