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计量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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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8年(清光绪三十四年)规定,以尺、升、两为度量衡单位。1929年,民国政府公布《度量衡法》,以万国通用制为主,市面制为辅。随后又相继颁布《度量衡法实施细则》32条等,但大多是一纸空文,度量衡制十分混乱,广大农村使用旧杂制,商业推行市制,公制仅在交通等部门使用。
解放初期,市制、公制、英制、库平制并存。城镇用市制,农村集市混用市制和旧杂制。1953年县人民政府发布“度量衡划一”的布告,规定:1.55尺为1白布尺;120斤为1斗,60斤为1端,15斤为1升;秤一律采用16两制。1959年6月,全县推行米制、改革市制、限制英制、废除旧杂制的计量制度改革。从9月份起将1市斤16两改为10两制。1961年3月,酱油、酒、煤油等液体商品,统一实行公升制。1977年8月1日,中医处方,中药销售计量一律实行克、毫克,升、毫升,取消了两、钱、分。1977年10月1日,全县统一公制计量单位,严禁制造、修理、使用旧杂制和不合格的计量器具。1984年2月27日起,对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进行改制,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至1995年,全市已统一实行了法定计量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