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统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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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证统计数字的严肃性、准确性和权威性,1978年7月,对全县工业企业统计数字质量进行了全面检查。县统计局会同经委、乡镇企业局等有关部门,抽查9个县直企业和7处公社工业,纠正1处公社及其社办工厂错报的统计数字。
198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颁布实施后,统计工作进入了法制轨道。1985年,确定每年的7月和11月为《统计法》执行情况检查月,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形式,全面检查各部门《统计法》执行情况。1988年5月,由县人大、监察局、司法局、统计局等部门参加的《统计法》执行情况检查组抽查了山东拖拉机厂、兖州糖茶站、堡子乡统计站等13个基层单位。对查出的统计违法行为,除进行批评教育外,采取妥善措施加以改正。
1993年9月,《山东省统计管理条例》发布后,市人民政府以兖政发(1993)87号文发布实施意见。1994年7月,按照全国统计执法大检查的统一部署和山东省、济宁市的具体要求,市统计局、法制办公室、监察局抽出专门人员组成检查组,对全市13个乡镇和16个系统进行了全面检查,取得了明显成效。1995年8月,开展统计执法自查、重点抽查活动,查处了一批统计违法行为及案件,并依法进行了严肃处理,罚款1.2万元,维护了统计法规的严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