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结算

Original URL: http://lib.sdsqw.cn/bin/mse.exe?seachword=&K=c8b&A=3&rec=350&run=13

现金结算 现金结算是银行结算的一种表现方式,在银行结算中所占比重不大,而且使用现金的范围和数量逐渐缩小。银行根据1950年国家颁布的《关于实行国家机关现金管理的决定》和1988年9月颁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对国家企业、机关、部队、团体等在银行开户的单位使用现金范围进行严格控制和管理。其范围控制在以下几方面:对个人支付各种报酬;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及其物资;出差人员的差旅费;转帐结算金额起点以下的零星小额支付。并鼓励开户单位和个人在经济活动中采取转帐方式进行结算,以减少使用现金。
转帐结算 建国初期,对公业务异地结算,使用票汇、委托付款和委托收款。同城结算使用结算收支凭证及转帐支票。对私业务按存、放汇划,异地结算有票汇和押汇。同城结算有存折、支票和本票。1953年推行苏联8种结算方式,即支票结算、保付支票结算、计划结算、托收无承付结算、电信划拨结算(汇兑)、特种帐户结算、信用证结算、托收承付结算。1955年修订为9种,取消了保付支票结算,增加了付款委托书结算和限额支票结算。1957年规定异地结算4种方式,即托收承付结算、汇兑结算、信用证结算、特种帐户结算;同城结算6种方式,即支票结算、付款委托书结算、计划结算、限额支票结算、托收承付结算、托收无承付结算。1958年取消了部分结算方式,结果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债权债务关系的混乱。1959年恢复了8种结算方式,即异地托收承付结算、汇兑结算、付款委托书结算、支票结算、限额支票结算、计划结算、托收无承付结算和同城托收承付结算。1962年,为防止拖欠,又恢复了信用证结算和委托收款结算。1978年规定异地结算方式有托收承付(分电划、邮划)、信汇结算(分电汇、自带信汇)委托收款结算、限额支票结算;同城结算方式有托收承付、托收无承付、付款委托书、同城行处往来和支票结算。1988年推行新的结算方法,使用汇票(银行汇票、商业汇票、信汇和电汇)、本票(定额本票和不定额本票)、支票(现金支票、转帐支票和定额支票)、信用卡,“三票一卡”为主的结算方式。同时取消托收承付(同城托收承付和异地托收承付)、托收无承付、付款委托书、保付支票、信用证、省内限额支票、自带信汇等结算方式。上述不同时期的结算方式,有效地支持了兖州市工商企业的经济往来,促进了经济的发展。
联行往来 1950年1月1日,境内执行全国第一届会议制订的联行往来制度,采取直接往来并集中总、分行两级清算方法。同时实行联行资金调拨制度。1951年执行汇划往来制度,增设发行库,分行汇差。1955年3月执行改革后的新联行制度。1967年9月1日,实行以联行号作为电报挂号和邮政信箱代号。1974年7月1日,执行总行修订的联行制度。“三级联行”做到了“往来有监督,逐笔核对、年年清”,及时查寻复查,没发生悬案,确保了联行往来渠道的畅通。同时人行为加强联行工作,制订联行专柜责任制,有效地保证了联行业务的开展。1985年4月1日,人行建立新的联行系统,各专业行对系统内汇划款项的划转,仍按全国联行往来制度的统一规定办理,跨系统的汇划款项可带发报单直接通汇。自1993年9月16日起,各专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及专业银行县以下金融机构大额汇划款项全部通过市人民银行转汇。
结算管理 在结算管理中执行恪守信用,履约付款;谁的钱进谁的帐由谁支配;银行不垫款原则。结算中不准开空头支票;不准拖欠货款;不准出租出借在银行开立的帐户;不准用转帐凭证套取现金;不准用“实物收据”办理结算;对逾期付款要加收赔偿金;不能自行变更扣款顺序或借口不扣罚金。银行因工作差错或违犯规定,延误资金结算要承担一定经济责任。为进一步整顿结算纪律,从1994年10月1日起,执行不准以任何理由压票、任意退票和受理无理拒付;不准在结算制度之外规定附加条件,影响汇路畅通;不准违反规定开立帐户“三不准”制度。保证结算纪律和结算工作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