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个体信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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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年,北海银行滋阳办事处以实物为主、现金为辅,发放个体贷款,数量较少。1954年底改为货币形式放贷,放款余额3万元。1957年底余额增加到30万元。1962年底农村信用社发放社员贷款余额为43万元,银行发放13万元。1965年信用社贷款增至57万元,银行贷款增至19万元。1970年信用社发放社员贷款88万元,银行贷款降至11万元。1975年信用社放款降至53万元,银行降至8万元。1978年后,农村实行联产承包制,经济结构发生变化,涌现出一些从事工业、商业、运输、养殖等专业经营的个体经济户。为适应这一形式需要,按照党和国家支持个体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积极慎重地发放贷款。1985年信用社发放承包户贷款余额1017万元,银行发放个体工商业贷款余额为26万元。1988年下半年成立了专门为城乡个体工商户提供金融服务的金融机构-城市信用社,同年发放贷款8万元。1989年个体工商贷款又增至54万元,解决了城乡个体经营者在经营中遇到的困难。西关印刷厂(个体户),因缺少流动资金而无法开工,城市信用社经考察及时发放贷款3万元,7人小厂年终实现产值12万元,创利税3.6万元。1995年全市发放个体工商贷款余额49万元,促进了兖州个体经济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