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农业信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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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初期,农村金融部门采取发放实物和现金相结合的办法,重点帮助农民恢复和发展生产。1949年10月,给418个村,13959户贷麦种159832公斤。1950年适时发放农业贷款9万元(折新币)。为扶持农业的发展,1950~1952年,发放农贷37万元,重点投向粮食、花生、烟叶等种植业。1955年对合作社、互助组贷款62万元,比上年增加16倍,占信贷总额的88%。1956年农贷投放转向支持高级社建设,其中有重点地解决了贫下中农入社难的问题,适时发放贫农合作基金贷款16万元,扶持解决6295户贫下中农入社的股份基金。1957年全县遭受洪涝灾害,及时发放51万元农贷,主要用于农民秋季种子、饲草、疾病防治及修补房屋等。1958年投放的190万元农贷,重点支持了人民公社化运动,但由于“左”的错误干扰,农贷资金浪费严重。1961~1963年,发放农贷292万元,帮助农民度过困难时期。1963~1965年放贷296万元,帮助506个生产队增添耕牛788头、马20匹、排灌机械32部、大马车18辆、机井10眼、水车7部、中型农具312件。帮助1848个生产队解决耕、播、管、收等方面的资金困难和4000户社员生产生活上的困难。1966~1976年发放农贷1792万元,但发挥作用不大。1976年发放农贷427万元,集中支持农田基本建设、社队企业和农村多种经营开展。到1989年底,农贷余额达4259万元,比1976年底余额增长13.8倍。1995年,发放农贷资金9591万元,有力支持了全市农业发展。

附 农业贷款豁免1955年以来,为支持农业合作化发展,帮助广大贫下中农解决入社交纳股份基金的困难,先后发放了一定数额的贫农合作基金贷款。1959~1961年,农村经济严重困难,为减轻贫下中农的债务负担,除有能力归还和已收回的部分贷款外,其余根据总行精神,对1962年底未归还的贫农合作基金贷款39.9万元实行豁免。1971年根据党和国家的有关精神,对1961年底以前4项(赊销、预付、定金、贷款)未收回的农业贷款363.3万元,予以豁免。

表15-4 农业贷款余额一览表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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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份│余额│年份│余额│年份│余额│年份│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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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0│2 │1962│466 │1974│194 │1986│6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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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1│2 │1963│490 │1975│201 │1987│36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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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2│3 │1964│513 │1976│309 │1988│3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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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3│28 │1965│524 │1977│419 │1989│4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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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4│35 │1966│546 │1978│482 │1990│5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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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5│62 │1967│539 │1979│456 │1991│57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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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6│187 │1968│545 │1980│412 │1992│58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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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7│190 │1969│556 │1981│266 │1993│6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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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8│338 │1970│549 │1982│221 │1994│5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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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9│425 │1971│196 │1983│155 │1995│95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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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0│497 │1972│180 │1984│157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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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1│505 │1973│157 │1985│517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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