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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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对购买田地、房屋的契据,都要征收契税。契税分正税和附税。清朝末年,买契纳税0.36%,典契纳税0.15%,粘帖契尾之纸每张收京钱500文。
民国初年,契税沿承清制,1914年,契税改按银元征收。1929年,据《山东省田房契税章程》规定:买契纳税6%,当契纳税3%,实行“买六典三”,买田房者,须于契约成立6个月赴政府纳税领契,契纸价银5角,册费银1角。买契由买主交纳,典契由承典人交纳,全县征纳契税现洋2249元。
1951年,经过土地改革,废除了封建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颁发了土地房屋所有权证,确定了所有权,允许买卖。契税以买卖、典当、赠予或交换土地、房屋而书立的契约为征税对象,以承受人为纳税义务人。采用差额比例税率,买卖税率为6%,典当税率为3%,赠予税率为6%,1952~1955年,全县共征契税7.88万元。
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以后,土地归国家和集体所有,城乡房屋买卖者很少,契税征收大大减少。同年9月,省政府下达了《关于停止办理农村土地产权变动登记的通知》,契税工作停止。1990年4月,山东省财政厅以鲁财农字(1990)第77号通知,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强契税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兖州县根据要求,全面恢复了契税工作,制定了契税征管工作意见,开展了政策宣传,当年征收入库契税3.1万元。1991~1995年,契税征收入库60.4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