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工商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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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工商税有厘金、烟酒税、牙税、当税、盐税、茶税、关税、货物税、酒税、牙贴等。另外还有些杂捐。光绪年间,县征收的税种有烟捐、酒税、货物税、厘金、印花税、肉厘、牛马捐、房捐、当税、牙贴、油税、秤斗捐等20余种。1886年(清光绪十二年),全县征纳课程银斗,课程银0.5两,牛马抽税银0.7两,牙杂税135两,当税40两。
民国初年,仍实行厘金等税制。1919年,烟酒牌照税每年2次征收,每次2元,酒类分甲、乙、丙3个级差,差额4~6元。全县征纳烟丝税和课程(杂项)计洋(银元)4118元。1928年,对税收制度进行整顿和调整,将牙、厘等杂税合并,改称营业税。废除了油行捐、小车捐、公益捐、活猪捐4项。征收契税、牙税、当税、屠宰税等。1929年,全县共收牙税、牲畜税、屠宰税、油税5982元。
1930年,县开始执行南京民国政府颁发的新税率,裁厘征税,以资抵补。按资本额和营业额,抽税10~12%。牲畜税、牛马骡各抽收1元,驴抽收3角,对驹折半抽收。征收税额以银元为限,无银元或不足1元者,均按银元市价折合征收。征收数额留县5%,另以2%交省财政厅作为印刷工本费,其余解缴金库。屠宰税猪每头征税3角,牛每头征税1元,羊每头征税2角。厘捐与牙税合并,改征营业税,税率较民国初年均有较大增长。1931年,取消厘金,开征统税和营业税,恢复行户捐、猪羊捐、秤斗捐、花生捐。1936年7月,中华民国政府颁布《所得税暂行条例》,当年,县开征了所得税,亦称商业税。
1940年,伪县营业税征收局征收营业税、货物税、货运税、油税、渔业税、屠宰税、宴席税、交易税及娱乐税、房捐等。后来根据伪省公署训令,重新调整了税率。牲畜交易税,牛、马、骡每头征5元,驴每头征2元,猪、羊每头征1元。油税共分4等:甲种昼夜出油120公斤以上者为30元;乙种昼夜出油80公斤以上者24元;丙种出油40公斤以上者16元;丁种出油25公斤以上者10元。1943年,县地方杂税有:商店捐、杂捐、屠宰场、牲畜市场4项,征纳“中国联合准备银行”币钞16044元。
1947年,国民党县政府征收屠宰税、营业牌照税、筵席捐、娱乐捐和营业税达291.1万元,相当于地方财政预算的40%。
解放战争时期,县民主政府在解放区废除旧税,开征营业税,税率按纯利数额的5%依次递增至35%。
1948年,兖州解放后,开征屠宰税、牲口交易税和迷信品产销税。屠宰税实行定期标价,猪每头以1.5公斤、羊每头以0.5公斤肉价征收,牲畜交易税以交易价的3%征收。1949年,开征货物税、营业税、印花税、屠宰税、牲口交易税、房捐、娱乐捐、集市称斗交易费。当年对迷信品的产销税按60%征收,土制纸烟按80%征收。房捐分3季按平方米计收,出租营业的税率为20%,出租居住和自由营业的为15%,自由居住的10%。娱乐捐按15%征收。
1950年1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先后颁布《关于统一全国税政的决定》和《全国税政实施要则》,全国统一税政,规定除农业税外,全国统一征收14种中央税和地方税。7月,国家实行简化税种,调整了税收体制,适当降低税率。降低税率后,所得税的税率一般在5~30%,盐税税额减半征收。全县开征货物税、工商业税、盐税、存款利息所得税、印花税、屠宰税、特种消费行为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等。当年,县工商税收入39.2万元,到1952年收入达108.6万元,比1950年增加2.5倍。1953年1月,国家再次简化税制,对原工商税制作了重要修正。新开征商品流通税、文化娱乐税,取消了特种消费行为税及地方税附加。工商业税,固定工商业税,除纳商品流通税和货物税者外,其余商品税率为1.5~15%。工商所得税开始按比例征收附加税;对小型工商业户和摊贩的营业税和所得税合并计算,按月征收;印花税并屠宰税,屠宰应纳的营业税及附加税,国营为10%,私营为15%。1953~1957年,全县工商各税共收入1136.5万元,平均每年收入227.3万元,1957年比1952年增加2倍,平均每年增长41%。
1958年改革工商税制,再一次合并税种,改变征收办法,将原来的商品流通税、货物税、工商业税、印花税合为工商统一税,各种税收一律按收入金额计税。县内使用的税种有:工商统一税、工商所得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车船使用牌照税、文化娱乐税、利息所得税。1962年开征集市交易税。1963年,合作商店的所得税,由250元~20万元,共分9个级次,税率为7~60%,超过5万元,按超级加成征收。手工业合作社、交通运输合作社的所得税,由300元~8万元共分8个级次,税率为7~55%,不收加成税。个体工商业的所得税,由120~1320元共分14个级次,税率为7~62%,超过1800元,按超级加成征收。1963~1965年,3年全县工商税收为996.2万元,平均年收入332万元,比“二五”期间增长2%。1966年,停征文化娱乐税。
1973年,对工商统一税的税目税率进行一次税制大简并,把工商统一税及其附加,对企业征收的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及盐税合并为一种工商税。税率由原来的141个减为82个,并调低了农机、化肥、水泥、农药的税率。简并后,县内对国营企业只征一种工商税,对集体企业只征收工商税和所得税2种,对社队企业适当给予减免照顾。这种单一税制,使税收在经济领域的活动中范围大大缩小,严重地限制了税收经济杠杆作用的发挥。
1976年税收927.6万元。1977年,社队企业的所得税由2400元~10万元共分4级差,税率为15~35%,全年所得额低于2400元的免征,超过10万元以上部分税率为45%。1979年,取消了对合作商店加成征收所得税规定。1980年,个体工商业的所得税由原来的14级改为8级超额累进税率,合作商店所得税率由9级超额累进税率改为按城镇集体企业8级税率征收。1977~1981年,全县5年的税收为5377万元,年均为1075万元,年均比1976年增长10%。1981年税收1103.9万元。
1983年,国家实行第一步利改税,县对国营企业实行了征收所得税制度。国营大中型企业所得税率为55%,小型企业按8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1984年,全县有45个国营企业实行了第二步利改税,并将工商税改为产品税、增值税和营业税。同时,调整了产品税和营业税的税率,扩大了流转税的比重。使税收亦随着企业的发展而稳步增长,充分发挥了税收对促进经济发展的调节作用。在实行利改税的同时,全县先后开征了城市维护建设税、国营企业奖金税、建筑税。1982~1985年4年税收达7702万元,年均收入1926万元,年均比1981年增长74.4%。1990年全县工商税收入7184万元。
1994年,为适应“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的要求,国家对税制进行了重大改革。改革后,国家税收制度中的税种由原来的37个减少到18个。兖州市征收的税种主要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屠宰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筵席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企业所得税,对税率亦进行了调整。增值税由原来的累进税率改行比例税率,基本税率为17%,低税率为13%。消费税实行比例税率和固定税率。营业税根据税目实行不同的比例税率。企业所得税统一实行33%的比例税率。同时,对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等也进行了调整。
1995年,全市工商税收19449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