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农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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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农业税称田赋,包括地赋、丁赋、漕米等。分夏、秋两季征收。地赋、丁赋征收银子,漕米征收粮食。1581年(明万历九年),夏麦每亩征银1厘4毫2丝5息4微5尘,秋粮每亩征银6厘9毫2丝4微8尘。清代沿袭此律,仍称田赋。1712年(清康熙五十一年)规定以康熙五十年人丁为准计征,以后滋生人丁“永不加赋”。1726年(清雍正四年),实行“地丁合一”征收办法,将丁赋摊入地亩,每征地丁银1两,另征耗银1钱4分,漕米每石另征耗米1斗5升。地、丁二税合并后,田赋收入有所增加。1746年(清乾隆十年),全县征地丁银27718两,漕米2299石。
民国初年,田赋征收沿袭清制,仍为银、米2种。全县地丁银每两连润耗银1钱4分,实纳京钱每两以4800文计征,共征133046千文;漕米每担连“一五耗”折征,每石13800文,共征31239千文。1914年,实行币制划一,田赋改征银元。地丁银每两折征银元2.2元,漕米每石折征银元6元。1915年,田赋及附加共收入80656元又36588千文,其中地丁银60980元,漕米折银13578元,河工附捐6098元,警察教育附捐36588千文。1925年,全县实征地丁银60980元,漕米13578元,定例附捐12196元,又149677千文。共征175116元又331507千文。
1929年,田赋分地丁、漕粮、租课3种。地丁银每两4元计征,其中2.20元为正税,1.80元为附税。漕粮每石折征6元,名为正税。一年3征,称“两忙一粮”。“上忙”3月1日开征,6月底止,“下忙”9月1日开征,12月底止;漕粮每年冬季征收1次,10月1日开征,第二年1月底止。当年,全县实征地丁银26000两,每两带征附捐2.56元,计征170560元,漕米13578元,共实征184138元。1934年2月,省财政厅第661号训令,废地丁、漕米名称,统称田赋税。改为上(半年)、下(半年)两期征收。一、二期实征104000元,每元带征附加0.76元。田赋附加达182832元;漕米仍征13578元,共征收196410元。日伪占领时期,实行税银折款办法征收田赋,称地亩银两税。1942年后,由于伪钞贬值,物价上涨,改为征收粮食。抗日战争胜利后,国民党县政府将田赋一律改收小麦。开始时每两折小麦4斗(交纳秋粮折包计算,另外加征省粮3成)。
1944年4月,山东省抗日民主政府鲁南行政公署《征收救国公粮暂行办法》规定:公粮、田赋以户为单位征收。以人为计算单位,将土地折合成负担粮(亩),每户人均负担粮(亩)不足2分的免征,人均负担粮(亩)2分以上的征收2%。每增加1分负担粮(亩)征收率递增1%。最高不超过35%,同时每公斤粮食随征柴草2公斤。
1945年,县民主政府为支援战争,保障前线供给,动员农民预借支前公粮(有的加工为成品粮)。1946年后,根据地和解放区开始实行统一累进税制征收公粮。当时县属敌占区边缘,公粮任务很重,分为四等户:一等户每亩负担最高26公斤,二等户每亩最高负担19公斤,三等户最高负担14公斤,四等户最高负担9公斤,每人平均6分地以下者免征。
1948年,县民主政府按新解放区夏粮征收办法,即按每户人均亩数、级差累进的办法征收公粮。为简化征粮手续,秋季公粮与田赋合并征收,并统一附征乡村经费。公粮税率共分14级,高者20公斤,低者3公斤,人均1亩以下的户免征。是年,进行了地亩人口清理,全县有土地75.4万亩,实征麦粮216万公斤,实征秋粮734万公斤,村经费粮13万公斤。
1949年,按照省政府颁布的《山东省三十八年度新区农业税征收暂行办法》,将公粮、田赋、柴草同时征收,并附征乡村经费。累进税率共分18级,最高每亩征收负担粮35公斤,最低每亩2.5公斤,人均8分地以下者免征。是年,县重新陈报了地亩和产量。全县共陈报土地面积697820官亩,折中亩665272亩,应计税粮1148万公斤,实征农业税(公粮)798.5万公斤。
1950年9月,政务院颁布了《新解放区农业税暂行条例》。实行累进税率,由3%至42%共分40个税级。对收获量10万公斤以上特殊户加征可达80%,地方附加按正税的15%随农业税附征。全家平均收获不到75公斤的免征,达到75公斤以上的,按每人扣除75公斤免税起点征收。
1952年,经过“查田定产”,全县共有计税土地83.5万亩,常年应产为7186.5万公斤,依率计征1158万公斤,实征农业税1013.5万公斤,折税额166万元,地方附加仍为15%。自1953年起,实行“粮棉油统购统销”政策。农业税征收的粮棉油,随同统购粮一起征购入库。全县对个别因定产不合理的地块进行了调整,开始实行按20%比例税率计征,另征20%的地方附加。对农业税实行一定3年不变,增产不增税的政策。3年共征农业税533万元。
1958年,中央颁布《农业税收条例》,按条例规定,全县平均税率为16.28%,地方附加15.6%。5种粮色(小麦、大豆、谷子、玉米、高粱)依照牌价折合,实行以粮交纳,以货币结算的办法征收。是年,全县计税土地78.5万亩,常年应产调整为6314万公斤,依率实征1036万公斤,折税额158万元。1961年,全县进行了土地核实,在原有计税土地基础上核减了各种占压地,调减了农业税,平均税率10.6%,计税额为598万公斤,比1960年减少了413万公斤,下降40%。
1980年,为鼓励生产,发展农业,采取大幅度降低农业税的临时措施。以1978和1979两年为基础,平均收入不足40元的,从1980年起,免征农业税。当年全县不足起征点的生产队有196个,计3920人享受减免照顾。自1979~1985年,7年减免农业税157万元,占应征税额1040万元的15%。1976~1990年,农业税最高亩征10.5公斤,最低亩征5.5公斤。平均税率10.36%,地方附加15.6%。全县实征农业税3362万元,平均每年征收224万元。1991~1994年,由于政策原因,平均亩征70公斤,全市实征农业税1455万元,平均年征364万元。1995年,全市征收农业税51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