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财政信用基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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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预算调节基金 1989年1月,开始征收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包括地方财政的预算外资金、行政事业单位的预算外资金、国营企业及其主管部门提取的各项专项基金、其他没有纳入管理的资金、集体企业和私营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一律按照所属项目当年收入的10%计征。地方财政的农(牧)业税附加,中、小学校的杂费、勤工俭学收入和中专技校学校基金、企业的大修理基金,煤矿维检费和林业部门的育林基金等予以免征。调节基金中属于中央缴纳的部分,全部归中央财政;属于地方缴纳的部分,50%上交中央财政,50%留归地方财政。1989~1995年,兖州市共征集国家预算调节基金494.50万元。
平价粮油调节基金 1989年1月,兖州县开始征收平价粮油调节基金。凡属境内供应平价粮油的行政、事业、企业单位,一律按上年度统计的在职干部、职工、离退休人数统一计征。按每年人均60元标准由所在单位交纳。对各类学校、部队、民政部门办的福利企业(不含部队和各类学校办的所属独立核算企业)免予征收。1989~1992年,累计征收1108万元,全部用于补贴粮食政策性价格倒挂。1992年后,平价粮油调节基金停止征收。
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 1983年开始征集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征收范围除了地方的农(牧)业税附加、中小学校杂费收入,国营企业大修理基金等免征外,其他各项预算外资金(包括一切国营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和地方政府的各项预算外资金,以及这些单位所属的城镇集体企业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一律按当年实际收入额的10%向国家交纳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由各级税务机关负责征集,直解中央金库。1983年全县征集59.6万元,1984年征集365.9万元,1986年征集315.9万元,1988年征集387.5万元,1990年征集141.8万元,至1995年共征集2306.7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