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行政事业财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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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后,县人民政府重视财政管理工作,财政资金管理制度逐步建立健全起来。
1953年,国家规定县为一级地方财政,开始实行财政预算管理制度。年初,按照国家规定的预算项目、收支范围、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参照国民经济计划各项指标和各单位财政收支计划,编造全县年度财政收支预算草案,报县政府政务会议审核,经县委批准后执行。预算执行结果年终编报决算,由县政务会议审核,报专署备案。1954年,财政预算的编审按立法程序进行。财政部门编制预算草案,县政府办公会研究,县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后执行。年终决算经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后报省备案。行政事业单位做到了年初有预算,月、季有计划,年底有决算。1966、1967年,预算立法制度中断。1977年恢复,至1995年一直执行财政预算立法制度,加强了预决算管理。
在管理措施上,建国初实行统收统支的办法,一切经费由国家包揽下来。1960年,对行政单位实行总额控制、定额包干、结余留用;事业单位实行总额控制、结余分成。对部分有收入的事业单位,采取全额管理,差额补助和全额管理,定额补助的办法。1979年,对行政事业单位实行定额包干。根据单位人数、业务需要和实际收入等情况,年初核定到单位,包干使用。1980年,按照省财政厅《文教、科学、卫生事业单位、行政机关预算包干试行办法》,对全额预算管理的单位实行预算包干、结余留用的管理办法。对差额预算管理单位实行定收、定支、定补助,结余留用的管理办法。1985年,开始将部分有收入的事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同时将二轻公司、乡镇企业局、县供销社等单位的行政经费划出,使其从所属企业中提取。1989~1995年,对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全面实行了“预算包干”的经费管理办法,将支出计划层层分解核定到单位。由于坚持经费总额包干、结余留用、超支不补、包干包死的原则,不仅有效地节约了财政资金,而且促使单位由全额向差额、由差额向自给转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