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蔬菜 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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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初期,蔬菜果品通过市场进行自由购销,供销社除接受国营商业部门的委托代购几种蔬菜、果品外,也自营一部分果品、干菜。通过私营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土产、果品收购业务逐步由国营商业和供销合作社经营。1956年1月,县供销社经营的干、鲜菜及调味品的采购、批发及市场零售业务转给县国营商店,县国营商店经营的干鲜果类移交给县供销社经营。1958年,商业局同供销社合并,蔬菜、干鲜果品全部由土产经理部经营,年收购干辣椒0.4吨、红枣74.7吨、乌枣1.85吨、杏仁0.95吨、苹果0.45吨。1961年,国务院将苹果、梨、杏仁、核桃、红枣等列为二类物资管理,翌年收购苹果18.75吨、梨2.6吨、红枣6.55吨、核桃50公斤、栗子100公斤、柿饼300公斤、杏仁100公斤、花椒50公斤。1972年8月,县商业局设蔬菜果品公司,蔬菜生产队直接将蔬菜送到零售门市部。1975年为了加强对蔬菜收购工作的管理,设立了蔬菜生产联络点,实行统一划价、统一下达收购计划。1977年3月,县供销社设立果品公司,年干鲜果收购额为31万元。由于果树面积连年减少,产量下降,1980年果品收购额仅7000元,年底果品公司撤销,干鲜果品经营业务划归县土产杂品公司。1982年,蔬菜生产实行店队挂钩,签订购销合同,统购包销,按“五定”(定品种、定产量、定数量、定面积、定上市时间)进行收购,以保证蔬菜有销路。1983年,国家调整了果品收购政策,改派购为议购。1984年后蔬菜市场全面敞开,取消了计划生产、统购包销制度,菜农自产自销。由于境内果源减少,蔬菜公司经销的干鲜果主要从外地购进。1985年干鲜菜收购额为463.6万元,干鲜果收购额为19.8万元。1992年干鲜菜收购额为306.7万元,干鲜果收购额为62.3万元。此后,蔬菜、果品收购量呈下降趋势,1995年蔬菜、果品收购额为2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