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直管公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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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初,人民政府接管国民政府及反革命分子违法犯罪分子、出走人员和部分社团的房屋1095间。1959年,县房管部门直接经管的公房有2000余间,面积3万平方米。1959年起进行了私有房屋的社会主义改造,1965年止接管改造的房屋3549间,面积49217.3平方米。1985年进行房屋普查,直管公房面积为110312平方米,1995年底直管公房为105663平方米。
房产管理部门对直管公房的管理主要是办理租赁手续、收取租赁费、维修旧房。建国初,根据国家“以租养房”的政策,公房租金主要用于房屋修缮。1955年,机关干部住房实行低租金制,降低了房租的收缴数额。1957年制定居民住房租金标准,后经4次调整,逐步降低,1977年,月房租为0.11元/m2。房管部门年收入租金相当所需维修费用的9%。由于房租太低,没有体现价值规律对租住公房的调节作用,普遍认为买房不如租房,加剧了供求矛盾。1993年7月份将月租标准改为0.31元/平方米,1995年7月月租标准改为0.70元/平方米。在提高房租的同时,加强了对公房的维修,1986~1990年,年均维修7300平方米,1991~1995年,年均维修1万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