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房产交易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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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时期,政府收取房产买卖契税和典当税,买卖契税为6%,典当税为3%。建国后,在相当长的一个时期,由于房产流量很小,政府对房产交易没有统一管理。改革开放后,经济迅速发展,房产作为一种商品流转量增大,逐步形成房产交易市场。1990年起贯彻执行《济宁市城镇房产交易管理条例》,房产交易管理走向法制化轨道。
私房买卖 按照房产交易管理条例,房产卖方须持有申请书、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身份证及居民委员会审查证明,买方须持有所在单位或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及身份证,双方到房产交易所办理手续,交易监理费为交易额的3%。1990~1995年,办理买卖手续394宗。凡产权证件不全、产权有争议、没有共有人同意的共有房屋、政府决定征用的房屋、违章建筑未作处理的房屋及交易监理部门认为不宜出售的房屋,交易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手续。对私自买卖城镇私有房屋的单位或个人,除追收交易监理费外,视其情节处以交易监理费的50~100%的罚款。
房屋租赁 1990年始,对城镇房屋的租赁实行统一管理,实行租赁登记发证制度。房屋所有人租赁房屋必须到交易所进行登记,确认合法的租赁关系后发给《房屋租赁许可证》,至1995年发放租赁许可证1200个。
公房出售 公房出售是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步骤。1993年底根据兖政发〔1993〕86号文件精神进行了公房出售,其标准价格为220元/m2,最低价格为120元/m2。为鼓励购房,规定了一些优惠条件:现住户享受8折优惠;工龄优惠50元/年,2000元封顶;一次性付款优惠14%。全市180多个单位进行了公房出售,售出17000余套,面积97万平方米。1995年10月,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精神,结合兖州实际,制定了新的房改方案,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商品房出售 1990年实行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制度。凡具有房地产开发经营资格的单位,在完成项目投资25%以上或完成单体项目基础工程后,须到房地产交易所申请办理《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至1995年,办理《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6个,预售、销售760套(户),建筑面积56600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