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产权产籍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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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后,政府依法保护公民的房产,1951年进行了私有房产的全面登记,由产权所有人到房管部门换取新红契。1958年兴起的“大跃进”运动中,产权所有证及有关资料被烧掉。1961年对私有房产资料进行核查整理,“文化大革命”中,档案资料又有所散失,致使有房无证、有证无房、产权不清、产籍不符,产权纠纷时有发生。
1985年,全面进行了房屋普查。1986年8月至1988年10月,对城区公私房屋进行了登记、丈量、确权发证及立卷建档工作。确权发证218个单位,建筑面积325万平方米;私人房屋11355户,建筑面积84.9万平方米。同时,实行城镇房屋增减申报制度,凡拆除、新建、翻建、扩建房屋,均应及时向房地产管理处申报。拆除房屋要在1个月内由产权所有者申报,属于拆迁办公室统一拆除的由拆迁办公室申报;新建、翻建、扩建房屋,要在竣工交付使用后1个月内由产权所有者申报。对新建的房屋进行丈量登记后发给所有权证,对改建、扩建的办理变更登记,对拆除的房屋办理注销登记。1990~1995年确权1758户,变更登记1240户。产权产籍变动在档案中作出相应变动,管理工作逐步规范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