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私有房屋社会主义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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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6年底,县房管部门对私有房产进行调查,限制买卖。1957年,成立城区私房改造办公室,1959年全面开展对城镇私有出租房屋的社会主义改造。出租住房起点为50平方米,大街上的门头和工商业用房不受起点规定的限制。对工商业资本家(包括小业主)或地主、富农兼工商业者出租的房屋,同样实行无起点改造。对老、弱、病、残及其他无劳动能力的房主,生活上确有困难的,其出租房屋超过起点的,实行暂缓改造。所改造部分,由国家统一经营管理,在一定时期内付给房主原房租的20~40%的固定租金,到期停付定租,经租房屋即转为全民所有。给房主留房原则是以现住为基础,同时适当照顾原房主职业及家庭人口的辈份关系等情况。房主原住房较多者,除特殊不合理的以外可以全部留下。住房较少者给予适当调剂。房主在外地要求留房者可留房,留房不影响改造起点。
1959年初,城区私有房屋共7000间,其中出租4018间,占57.4%。出租房屋的房主406户,其中,工商业资本家76户,出租1905间;地主、富农179户,出租1660间;市民151户,出租453间。1960年,对私人出租房屋不论多少,一律进行改造,两次共改造私房4018间,房主406户。经租房屋的租息,最高为租金的12%,最低为5%,平均为7%。1961年和1963年对劳动人民出租住房的改造起点分别调整为50平方米和100平方米,共退还房屋453间,房主为51户。1964~1965年对改造私房又进行了全面复查,退还房屋16间,房主为10户。城区实际改造的私房为3549间,其房主345户。所改造房屋的定租费发放到1966年9月。
1981年,兖州县人民政府组建落实私房改造政策办公室,对私有出租房屋的社会主义改造所遗留的问题,按照1964年1月13日国房字21号文件进行处理,立案406户,定案355户,退房28间,房主为10户,解决了私有房屋社会主义改造的遗留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