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规划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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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初期,县政府控制一部分民用建筑服从旧城改造,其他呈自然发展状态。1955年后,县建设科根据城镇总体规划方案,对县直企事业单位及中央、省、地驻兖单位的建设进行安排,避免了盲目建设现象。“文化大革命”中,管理工作一度遭到破坏,城区乱建、乱占现象严重,一些道路被市民蚕食,逐步变窄。火车站下水面被填平,建成了稠密的居民住宅,原来规划的公园预留空地,也建满房屋。
1974年,对所有机关、企事业单位建筑和主要街道两侧居民建房,由管理人员按规划选定,并到现场监督定点放线,但审批手续不完善。1984年12月6日,《兖州县城镇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经县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1985年1月1日开始实施。规划区内的一切单位及居民扩建、新建房屋等,均需取得建筑用地许可证和建筑许可证,否则视为违法。1986年全面实行许可证制度,建设单位持申请书和设计批准文件报建委审批。城建科派员到现场监督定点放线。各项基本建设均按照城市规划要求进行设计,凡有污染的项目做到治理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用。重大工程由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集体审核。建筑物地面标高、建筑密度、建筑面积、建筑层数、立面、色彩及环境协调等均须符合要求,规划管理人员有权进行检查监督。同年,建委组建城市管理监察队,配备人员12名,摩托车4辆,宣传车1辆,进行监察管理。至1990年,共清理违章建筑364处。建设项目具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书》,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实现了规范化、制度化。1995年,新建、扩建项目,其建筑工程有证(书)施工率达100%。
农村规划管理工作始于1978年。是年,建委设农村房屋建设办公室,1982年改为乡村建设科,专司农村建设的规划及管理。1982年县政府制定《农村建房法则》,1984年完成农村建设规划,改变了多年盲目建设的局面。村民建房由个人申请、村委会审查同意后连同施工图一并报乡镇农房办,由农房办核发《建筑许可证》,施工前由农房办派员到现场监督定点放线,竣工后核发《宅基地使用证》。1988年,县政府制定《关于加强集镇和村庄建设工作的意见》,对规划管理、用地管理等作了具体规定。市政府坚持建设与管理并重,管理机制不断完善。1995年3月发布了《兖州市村镇建设管理办法》,农村建设逐步走向规范化、科学化、法制化的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