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林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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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木政策 建国前,境内林木分民有林和官有林两种。在河堤、护城河沿岸、嵫山等处栽植的林木多属官有林,由地方官府派人栽植管理。
建国初期,官有林收归国有。1953年后,初、高级社时期,村内树木归私人所有,田野树木作价归集体,增值部分按四、六分成(社员4分,集体6分)。对新造林木,贯彻“社种社有、自种自有”的政策。1958年后曾一度实行“树木作价,一律归公”的政策。
1963~1964年进行了第一次林木确权发证工作。全县464个大队,2250个生产队,75434户中完成确权发证工作的有457个大队,2220个生产队,7.4万户。
1964年县人民委员会依据山东省委关于“以集体和社员植树造林、护林为主”、“国家、集体、个人并举”的方针,规定街道绿化由交通局出苗、出人绿化,树木归国家所有;机关、部队、学校、厂矿、企、事业单位在院内栽植的树木归各单位集体所有;集体职工家属宿舍植树,由单位出苗,发动职工或家属栽护,保栽保活,树木归集体所有;城市居民自筹树苗在院内和房前屋后栽植的树木,谁栽谁有。如迁居搬家,迁进户应交给原房主工本费或折价付给合理的报酬,树权归新户所有;在城内公共场所、广场、坑沿植树,凡国家所有的,由国家栽植,树木归国家所有;凡集体所有的,由集体栽植,树木归集体所有。城郊公路、乡村道路、沟渠植树,分片划段,由生产队栽植,树权归集体所有。1973年,县革委规定,道路、铁路绿化,信号以内职工栽树,信号以外国社合作造林,归国家或集体所有。
1981年秋至1982年春,全县进行了第二次林木确权发证。全县465个大队,发证大队458个,共发证89432张,其中集体5366张,社员84066张。
1984年以后,根据农田林网的特点和土地承包的现状,在全县实行了“五统一”下的林业生产承包责任制。即在统一规划、统一栽植、统一管护、统一防治病虫害、统一采伐的前提下,把树木所有权落实到户,填入土地使用证或签订承包合同,一包十五年不变,允许继承,转让。1990年调查,林业承包责任制具体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树权归集体所有,管护、收益皆属村。一、二级林网道路树木及大部分用材林、河堤防护林,多为此种类型。(2)树木全部承包到农户,由户栽、户管,收益归农户。桐粮间作树木、荒坑、四旁隙地植树多属于此种形式。(3)树权归集体,由户承包经营,收益由村户分成。
管理制度 1951年,县人民政府制定了《关于木材市场管理暂行办法》,1955年县人委发布了《关于城乡、公共庙宇、树株、铜神等一律禁止随便拆除、砍伐、破坏》的文件,并制订了“保护者奖,毁林者罚”的奖惩制度。1971年县革委生产指挥部发出了《严格禁止乱砍乱伐树木的通知》。1976年县革委发布了《关于制止乱砍乱伐公路树木的紧急通知》。1977年,县革委发布了《关于加强林木管理的通告》。1978年下达了《关于加强林木管理的通知》。1980年县政府发布了《关于加速制止破坏林网树木的紧急通知》。1981年发布了《关于加强林木管理,发展林业的布告》。同年在第一代林网树木开始采伐时,县政府规定:“凡集体树木需要采伐的,由生产队、大队写出书面报告,经公社管理委员会研究,报县林业局审批后方可采伐,不经批准随意采伐的,根据情节轻重进行处罚。”
1987年12月县政府在《关于进一步贯彻执行〈森林法〉,保护和发展林木资源的实施意见》中,就林木采伐、市场管理、森林植物检疫、育林基金征收及林政、林业公安工作、义务植树及对林业的领导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1988年1月1日开始,全面实施林木采伐审批制度、育林基金征收制度。1989年11月开始办理木材运输证手续。1992年8月县政府发布《兖州县林木资源保护管理办法》,对林业政策、义务植树、林木管护、采伐及木材运输、加工、经营等进行管理。1994年,市政府将林网树木采伐限额下达到乡镇政府,限额采伐制度由市、乡政府及林业部门共同把关,严格执行。1988~1995年,全市共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500余份,批准采伐林木5.5万立方米。
林木管护 建国前,官有林由政府派人管护。
1953年农业合作化以后,营造的集体林木由集体派人看管。人民公社化后,片林和果园都固定专人,长期看管,其报酬等于或略高于同等劳力的报酬。
1974年在大搞农田林网化建设的同时,全县组织了2400名专职护林员,实行分段划片看护。县委就加强林木管护工作专门发了护林通告,并制订了“毁树一棵,罚款两元、包栽三棵”的护林制度。各公社、大队也都制订了护林公约,使第一代林网树木成活率、保存率均达到90%以上。
1984年,在营建第二代农田林网过程中,全县以区为单位建立了12个护林大队,以管区为单位建立了37个护林中队,以村为单位建起了护林小组,由分管林业的乡(镇)长和管区主任分别担任大队长、中队长。护林员由乡(镇)统一管理。对护林员普遍实行了“责任承包,百分计酬,报酬金浮动”的承包责任制。由护林大队将林网分段划片承包到人,根据不同季节提出不同的管护任务和计分标准。同年12月29日,县委、县政府召开了全县各区、乡、村负责人和1200名护林员参加的护林工作总结表彰大会,表彰了4个护林大队,26名模范护林员,222名先进护林员。各乡(镇)为护林大队配备了轻骑摩托等交通工具。各乡(镇)坚持年年总结护林工作,表彰先进护林员的制度。王因镇连续3年由镇领导走访模范护林员,给他们送“绿色卫士”光荣匾,办起光荣榜,还给200名护林员每人做了一身标志服。“护林有功,当护林员光荣”的风气在全县形成。由于全体护林员的努力,第二代林网树木的成活率和保存率均达到或超过了第一代林网的水平。
198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正式颁布后,全县进行了广泛宣传。县林业局配专职林政管理员4人,每乡镇配兼职林政管理员1人,加强了林业法制管理。1987、1988年将《森林法》列入全县农村普法学习的重要内容。对违法案件进行了查处,1988~1995年底,由市林业公安股立案查处盗伐、滥伐林木案件179起,处罚当事人600余人,罚款12.5万元,责令补种树木3万余株。其中有30起案件由林业局申请市人民法院进行了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