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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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审判职能 促进经济发展
曲阜市人民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设有办公室、政工科、研究室、技术室、刑庭、民庭、经济庭、
行政庭、执行庭、立案庭、审监庭、法警队及4处中心法庭、8处人民法庭共24个基本
单位, 其中,1998年2月撤销告申庭,增设立案庭和审监庭;同年4月成立技术室;5
月法警队与办公室分离, 独立办公;6月经济一庭和经济二庭合并为经济庭。现有在
职人员146人,其中干部130人,工勤人员16人,具有助理审判员以上资格的有112人。
1996~1998年,市法院共受理各类案件6487件,审结6195件,结案率为95.5%,
诉讼标的额29079.38万元。其中,1996年受理2474件,审结2298件,结案率为92.9%,
诉讼标的额12042.21万元;1997年受理2212件(含上年转来176件) ,审结2025件,结
案率为91.55%,诉讼标的额12171.17万元;1998年受理案件2164件 (含上年转来187
件) ,审结1872件,结案率为86.5%,诉讼标的额4866万元。重视告诉申诉工作,在
立案庭设立专门接访室, 坚持实行“院长接待日” 和公开接访制度,处理人民来信
391件, 接待来访3850人次,解答法律咨询495人次,接待集体上访750人次,转处和
其他处理95件。按审判监督程序受理再审案件26件,审结16件,其中维持15件,改判
1件, 对原判决确有错误的依法予以改判,缓解了人民群众“告状难”“申诉难”的
问题。坚持审执并举原则,对审结案件及时执行,适时开展执行会战,集中清理执行
积案。三年来受理申请执行案件1078起,执结725件,执结率为67.25%,执结标的额
为1168.64万元, 维护了法律的权威,圆满完成了岗位目标任务。同时,注重审判与
拓宽服务领域相结合,实行全方位服务,以派出巡回法庭、聘请司法联络员、举行法
律咨询会、培训班、提出司法建议等行之有效的方式,增强服务的主动性、针对性和
时效性,理顺了经济法律关系,维护了正常的经济秩序,促进了依法经营、依法行政。
加强队伍建设。坚持星期五学习制度和每月一次的庭长例会制度,开展关于十五
大精神、邓小平理论、党章党规知识、《国家赔偿法》、《刑法》、《刑事诉讼法》
等内容的专题讲座28次,对干警进行思想教育和业务培训,更新干警的业务知识。通
过庭审观摩、制作法律文书和书记员庭审记录考核、书法与演讲比赛等活动进行岗位
练兵,鼓励符合条件的干警参加法律业大学习,提高干警的整体素质。
开展专项活动,强化廉政建设。市法院开展了“严肃执法年”、“转变作风年”、
“执法执纪大检查” 及思想、 纪律作风集中教育整顿等项活动,要求干警严格执行
“十条禁令”和“八不准”,发现问题严肃查处,使法院机关作风和干警面貌从根本
上有了较大转变。及时向人大报告工作,认真办理交办案件和其他事宜。1998年建立
了立审分离制度、诉讼费和过付款统管制度、错案追究制度、定期考核制度,强化了
法院内部监督,促进了廉政建设。
三年来,法院干警以严肃执法为已任,敬业爱岗,涌现出一批受山东省高级人民
法院、济宁市委、市政府、济宁中院及曲阜市委、市政府表彰奖励的先进集体和个人。
其中,原院长姜秉举被省高级人民法院1996年记个人二等功、1997年记个人一等功,
1998年被省高级人民法院表彰;刑庭庭长宋成军记个人二等功、法院档案工作晋升一
级先进单位。济宁市委、市政府授予城区中心法庭“政法系统基层红旗单位”、庭长
孔庆海为“十佳干警”、周代玲和李景林为先进个人并记个人三等功、刑庭为“严打
先进集体”。1998年7月,10名干警晋升为副科级干部。
进一步深化审判方式的改革。在审判中坚持“一个中心”即以司法公正为中心,
做到“两个公开”即公开审理、公开审判原则,强调“三个强化”即强化庭审功能、
当事人举证责任和合议庭职责。由法庭和业务庭轮流举行庭审观摩活动二十余次,实
行办案承诺制、按期开庭制和主审法官负责制,进行审判方式改革的理论研究和探讨,
提高了审判人员驾驭庭审、质证认证的能力。
加强基础和物质装备建设。1996年法院加强中心法庭的建设,至1997年已建成城
区、 王庄、息陬、陵城4处规范化、高标准的中心法庭,抽调素质较高的年轻干警充
实法庭, 并在物质装备上予以倾斜,配备了车辆、无线电通讯设施等。1997年7月,
市法院在南新区舞雩坛路中段路北侧投资一千万元, 建成了占地18.66亩的一幢审判
办公大楼和宿舍楼两栋, 审判办公大楼建筑面积共计6181平方米,包括1个大审判法
庭、 6个中审判法庭和各个业务庭办公室、会议室、接待室、档案室、技术室、法警
室等,整个审判办公大楼造型庄严大方、气势宏伟、功能齐全。大大改善了办公办案
条件,方便了群众诉讼,解决了部分干警的住房困难。
[刑事审判]市法院坚持“严打”方针,严格执行《刑法》和《刑事诉讼法》,
认真开展刑事审判工作。1996年受理刑事案件149件232人,审结129件201人,结案率
为86.6%;1997年受理刑事案件124件171人(含上年转来20件31人),审结117件164人,
结案率为94.35%; 1998年受理刑事案件164件234人(含上年转来7件7人),审结134件
187人, 结案率为81.71%。三年中,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有291件429人,其中判处5
~20年有期徒刑的16人,10~15年有期徒刑的32人,5~10年有期徒刑的108人,不满
5年有期徒刑的116人,拘役29人,适用缓刑108人,管制10人,附加刑6人,免予刑事
处分4人, 体现了从重从快、宽严相济的方针。同时,坚持“打防并举、标本兼治、
重在治本”的方针,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坚持公开审理、公开宣判原则,三
年内召开公判大会12次,宣判刑事案件49件91人。对判处管制、缓刑和免予刑事处分
的人员进行经常性回访帮教工作,预防和减少了重新犯罪。
[民事审判]市法院为促进人民内部团结,全面开展了民事审判工作。1996年受
理民事案件1140件,审结1078件,结案率为94.60%;1997受理民事案件1174件(含上
年转来62件) ,审结1066件,结案率为90.80%;1998年受理民事案件1220件,(含上
年转来108件)审结1043件,结案率为85.49%。其中审结婚姻家庭案件1376件(其中离
婚1240件) ,债务1057件,损害赔偿508件,这三类案件占已结民事案件92.28%。三
年来无一“民转刑”案件发生,化解了人民内部矛盾,保护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
合法权益。
[经济审判]市法院发挥审判职能,调节经济关系,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
发展。 1996年受理经济案件1128件, 审结1034件, 结案率为91.7%, 诉讼标的额
12042.21万元;1997年受理经济案件880件(含上年转来94件),审结808件,结案率为
91.82%,诉讼标的额12171.17万元;1998年受理经济案件681件(含上年转来72件),
审结606件,审结率为89%,诉讼标的额为4866万元。三年审结的2448起案件中,购销
合同939件,借款合同410件,农村承包合同144件,这三类案件占已结案件的60.99%;
其他经济合同、 其他经济纠纷和适用督促程序、公告催办程序审结的955件,占已结
案件的39.01%。 围绕“两个根本转变”重点审理了涉及企业深化改革、农村经济发
展和整顿金融领域的不法行为,为市场经济发展注入了活力。
[行政审判]市法院强化行政审判,积极受理、慎重处理行政案件。1996年收、
结行政案件57起;1997年收、结行政案件20件;1998年收、结行政案件87件,三年结
案率均为100%。紧紧围绕社会“难点”、“热点”问题,注重保护企业和农民的合法
权益,重点审理了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公安、土地、工商、卫生等行政案件,既支
持了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又纠正了违法行政行为。
[告申工作] 1996年受理申诉来信167件,来访1123人次,接待非诉来信16件,
来访169人, 其中解答法律咨询95人次,转处34件,其他处理51件。1997年处理来信
112件,来访723人次,受理申诉再审案件14件,维持13件,部分改判1件。1998年2月
市法院撤销告申庭增设立案庭和审判监督庭,立案庭负责立案和接访,全年立案2877
件, 同时处理人民来信96件,处理来访1835人次,接待集体上访750人次,解答法律
咨询400人次,转处10件。审监庭受理再审案件12件,审结2件,均予维持。通过坚持
“院长接待日”和公开接访制度,设立“投诉箱”和监督电话,有效地保护了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诉讼权利和申诉权利,减少了重复信访和越级上访。
[执行工作]1996年受理各类执行案件477件,执结284件,执结总金额达514.85
万元。 1997年受理445件,执结191件,执结标的额285.14万元。1998年受理603件,
执结250件, 执结标的额368.38万元。执行中坚持以说服为主,强制为辅的原则,强
化执行措施,维护了法律的尊严。
(王深乐 吴晓秀)
[案例]
1、孔祥珍受贿案:
孔祥珍,男,56岁,原曲阜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队长。1991年7月至1997年3月,
被告人孔祥珍利用职务之便,先后11次索要或收受有关单位及个人现金及实物折款共
计人民币155900元, 案发后,追回赃款赃物计人民币91200元。济宁市中级法院依照
法律有关规定,以受贿罪判决孔祥珍有期徒刑13年。
2、苏长平挪用公款案:
苏长平,男,33岁,汉族,曲阜市尼山乡人,住曲阜镇长寿街,原系中国农业银
行曲阜市支行小雪办事处干部。 1997年11月29日, 苏长平利用工作之便,高息揽储
100万元,将存款票证写为100元入帐,支付159300元的高息后,将其余的840700元挪
作他用。后他为偿付存款,变造金融票证到泰安骗取贷款时被查出。苏长平见事情败
漏,即到单位上级领导处自首。被曲阜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
3、彭希泉、蔡景贵变造金融票证案:
彭希泉,男,46岁,汉族,原系曲阜市旅游局投诉中心职工,住曲阜镇。蔡景贵,
男, 31岁,汉族,原系曲阜市农村信用社职工,住单位家属楼。1998年2月彭希泉等
人预谋用假存单骗取贷款, 找到蔡景贵,蔡景贵提供空白定期存单1张,由彭希泉填
写数额60元,用以信用社入帐,而后彭希泉又将存单联改成60万元,由蔡景贵加盖了
印章。同月20日用该存单到邹城信用社骗取贷款时被查获。彭希泉以犯有变造金融票
证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4万元、蔡景贵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
4年并处罚金3万元。
4、 中国银行曲阜支行与曲阜圣昌皮革有限公司薛桂花等64名工人、曲阜圣昌皮
革有限公司追索风险金案:
薛桂花等64人于1992年1月被曲阜圣昌公司招为合同工人, 并按公司规定交纳了
3000元风险金, 约定于1995年1月底付清本息。因圣昌公司拖欠中国银行曲阜支行贷
款,济宁中级法院在1995年3月28日以(1995) 济中经二初字第34号调解书将圣昌公司
抵押的资产收归中国银行。在收归资产时,虽将部分物资留下作为支付工人风险金,
但由于未留足到位, 致使工人的风险金问题一直未能解决。1996年2月圣昌公司的82
名职工向市劳动局仲裁委申请仲裁,该委下达了(1996) 曲劳仲字第4号裁决书,经法
院强制执行,将圣昌公司拉走的皮革及公司遗留设备变卖后仍不能抵偿工人的风险金,
又由中国银行垫付了部分资金偿还了工人本金。申请仲裁时薛桂花等64人被遗漏,该
64名职工于1997年9月向市劳动局仲裁委申请仲裁,该委下达了(1997)曲劳仲字第8号
裁决书,中国银行曲阜支行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审理认为:圣昌公司收取
职工的风险金违反有关劳动法规,应予返还;中国银行曲阜支行在收回圣昌公司的资
产时,对职工的风险金未能留足到位,应负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由曲阜圣昌公司退还
薛桂花等64名工人的风险金189500元,中国银行曲阜支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原告孔令贤与被告张洪昌、曲阜华侨友谊总公司、孔令生人身损害赔偿案:
曲阜华侨友谊总公司为拆除沿街门头于1997年9月20日与张洪昌签订了 “沿街门
头拆除协议书”,约定由张洪昌负责拆除公司的沿街门头,物料折抵运费和拆卸费,
结余款2000元交给曲阜华侨友谊总公司,一旦发生事故均由张洪昌负责。双方对协议
进行了公证。张洪昌随后找到孔令生,让其找人完成此工程。孔令生找到原告孔令贤
等10人进行施工。1997年10月13日上午,孔令贤等人在拆除楼房时,楼板坠落,将孔
令贤砸伤,经曲阜市人民医院治疗诊断为腰椎骨折、左踝关节开放性骨折、左股骨骨
折, 在医院治疗46天,花医疗费14582.7元。经曲阜市劳动鉴定委员会、济宁中级法
院两次鉴定,均为三级伤残。孔令贤住院期间,张洪昌给付医疗费8703.8元,孔令生
给付1800元。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洪昌无拆迁资格和能力,却擅自承接拆除工程,对
孔令贤之伤,其应负主要责任;曲阜华侨友谊总公司明知张洪昌无拆除楼房的资格和
能力,与其签订的拆除协议无效,该公司负次要责任;孔令生作为现场指挥者,忽视
安全, 也应承担一定责任。 判决由三被告赔偿原告医疗、 残疾补助等费用共计
69299.75元, 其中, 张洪昌赔偿原告34649.87元、 曲阜华侨友谊总公司赔偿原告
27719.9元、孔令生赔偿原告6929.98元。
(王深乐 吴晓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