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订族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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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对族人的管理,大宗主衍圣公于1583年(明万历十一年)颁布《祖训箴规》
作为孔氏家族纲领性族规,要求各地族人严格遵守。各地支派依照其精神又制定了一
些更具体的族规、家法。

族规的基本内容是恪守祖训,严行礼法,勿“辱祖玷宗,丧名败节”。明确规
定“春秋祭祀,各随土宜,必丰必洁,必诚必敬”,孔氏子孙“男不得为奴、女不得
为婢”。凡“流入僧道者”、“流入下贱者”、“不孝不悌,干名犯义者”、“不循
世次,随意妄呼者,概不准入谱”。“其有背祖辱先,流为邪教、优隶及入各等匪类
者,悉行革出,不许入谱,永为外孔”。还规定“………倘有轻犯国典、不守家法…
……故违公令者,许户长,户举约同族众捉送庙庭,查照家法究治”。福建建宁巧洋
孔氏族规中进一步规定:“忤逆父母,凌辱尊长,及纵容妻妾辱骂祖父母、父母,一
经闻族,开祠笞责三十,甚,革胙除派;至大反常,处死。不必禀呈,致累官长。大
盗亦家法处死。”

孔氏家族执行家法相当严格。1649年(清顺治六年)曲阜孔闻柱以“逆族欺藐”
罪被捕,衍圣公府批示:“仰家长、举事将抗法族人孔闻柱加责十板,仍枷号示众。”
嘉庆年间,曲阜坊岭村孔昭钦因与同姓订婚,被告后,虽解除婚约,仍被开除族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