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药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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鸦片及麻醉药品管理 晚清时期, 曲阜城乡官绅之家吸食鸦片者增多,官府虽
明令禁烟,但屡禁不止。民国初年,县内已有专门贩烟者,陵城一带还有种植罂粟的。
1930年后,县政府曾对贩毒者严加制裁。此后,种植和贩卖毒品者有所减少。1938年,
伪县公署公然允许开烟馆,城内有烟馆两家,吸毒者增多。

1949年, 县人民政府组织卫生及有关部门,开展禁止贩卖、使用毒、麻等特殊
药品的工作。1951年,贯彻实施卫生部关于毒、麻药品管理条例等文件,对麻醉药品
统一管理。1956年,毒、麻药品由药材公司统一经销。1960年,县卫生科规定麻醉药
品只限于公社卫生院以上医疗单位使用。对确需使用麻醉药品者,医疗单位凭“麻醉
药品专用卡”限量供应。医疗单位内部实行麻醉药品专人负责、专柜加锁、专用账册、
专用处方、 专册登记。处方保存5年,以备核查。1982年,全县发放“药政管理工作
证”22份,加强对毒、麻、限剧药品及贵重药品的管理,健全了“四专” (专人、专
柜、专账、专处方)管理制度。1987年3月,曲阜市统一使用新的“镇痛专用麻醉药品
供应卡”,并指定开方配药的医院。向乡镇医院以上的医疗单位发“精神药品购用印
鉴卡”,凭卡到指定供应点限量购买,不准转售。保管和使用精神药品如同麻醉药品。

药价管理 旧时中药价格由药铺自定, 西药价格昂贵。建国后,1954年开始统
一药品收费标准。1962年,县卫生科对各医疗单位出售中西药品的利润作出规定,中
药不得超过30%,西药不得超过20%。1963年12月,县卫生科与县市场物价管理委员
会联合发出通知,对医疗机构收费标准做了详细规定,组织了药品价格小组,对各医
疗单位进行药价检查。1977年8月,县卫生局抽调专人组成7个检查组,对40处医疗卫
生单位(14处医院、26处卫生室)进行药价核实,有95%的单位药价合理,对不合格者
专门下发文件予以纠正。1986年,市卫生局规定西药和中成药的金额误差率要控制在
0.3%以下,药品加成率在14.9%以上。饮片金额误差率控制在0.6%以下,药品加
成率在30%以上。 药品划价符合率,西药和中成药处方误差不超过0.03元,中药每
付误差不超过0.05元。

药品质量管理 建国前, 无药品质量监督及管理制度。建国后,县卫生科对私
立诊所、 药房进行药品质量监督, 销毁伪劣药品,打击不法药商的违法犯罪活动。
1957年,对游医药商普遍审查登记,对无医药常识的药商令其停止售药;对有一定常
识的药商经县卫生科审查合格后,发给临时营业证,严禁贩售伪、假、劣药品。1963
年,县卫生科印发了市场卫生工作检查证,对游医药商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1964年,
县医院及城关、姚村、吴村卫生院分别成立了药品质量监督小组,防止伪劣药品和过
期失效药品出售。 1978年9月,曲阜县成立药品检验所,负责对全县药品经销、使用
单位进行质量监督检验,取缔伪劣药品。

1981年, 县卫生局对各医疗单位制剂设备进行了普查,对不符合条件的制剂室
令其停止生产。 1982年,实行“药政管理工作证”制度,每年开始进行1~2次药政工
作全面检查评比。 同时,按卫生部规定淘汰了127种药品。1985年7月1日,《中华人
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正式施行后,曲阜县于8月份成立领导小组认真贯彻执行,使
药品监督管理工作走上法制化轨道。同年起,在全县实行《药品生产许可证》制度。
经省卫生厅、 济宁市卫生局检查验收,曲阜县4处普通制剂室全部验收合格,药材公
司及所属经营网点、 门市部也通过了验收。1986年6月,县卫生局发出《关于医院药
房实行制度化、程序化、科学化全面质量管理的通知》,加强药房制度建设,规定药
品质量合格率要达到100%。同时制定出医院药房调剂工作流程。各级医院从组织上、
制度上形成有效的药品质量保证体系。

1987年, 曲阜市健全了市、乡、村三级药品监督网,配备了三级专、兼职监督
员。1988年9月,市卫生局发出“强化药品监督”的通知,规定市药材公司在调入7种
贵重中药材时,每批都需报送药检所检验;规定各厂矿企事业单位、学校卫生室一律
实行《用药许可证》制度,由市卫生局验收合格后发证。1990年,曲阜市有专职药品
监督员13名,兼职26名;村级兼职者65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