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医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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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费医疗 1950~1952年, 对国家工作人员分别实行工资制和供给制,个人医
疗费用均包括在每月工资(或津贴)之内。

1953年, 县成立“公费医疗预防实施管理委员会”,对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公
费医疗”。经费按每人每年6元标准列入财政预算后下拨,由县卫生科统一掌握使用,
凭单据报销药费。1954年,全县享受公费医疗的有2330人。卫生科统一制发了“公费
医疗证”,凭证到指定医疗单位就诊。60年代后,公费医疗出现超支。1954~1982年,
享受公费医疗者已达10834人。全县公费累计开支为4000870元,超支662996元。

1984年, 为解决公费医疗严重超支问题,县政府颁发文件,规定公费医疗经费
实行医院和就诊单位双包干责任制,按公费医疗定点范围,由公费医疗办公室每人每
年按50元的85%分季将款拨到各医疗单位,由医院按单位分别设户进行核算。其余15
%由县公费医疗办公室统配使用。1987年,定额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70元。1988年,
实行公费医疗经费金额包干到医疗单位、 超支分成负担的管理办法。 1990年,已有
15573人享受公费医疗。 同年8月,将公费医疗经费按每人每年120元定额包干到享受
单位(即会计核算单位),负责在职职工及退休人员的全部医疗费用;将部分费用定额
包干到医院,负责老红军、离休干部、二等乙级以上残废军人、工伤、癌症、瘫痪、
烈性传染病等病人的医疗费用。

合作医疗 1969年, 合作医疗在全县农村普遍推广,由人民公社、生产大队、
社员各出一部分资金做为合作医疗经费, 每年筹集一次,平均每人每年1.5~3元。
社员到村卫生室免费就诊,转诊看病的医药费根据各处经济情况报销。1976年,全县
有420个生产大队实行了合作医疗, 占生产大队总数的89%。各公社、生产大队大都
建立了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参加合作医疗的社员医药费报销范围根据所在大队经济情
况而定,有的实行免费医疗,有的实行部分免费;合作医疗资金,社队联办的从公社
公益金中拨一部分,大队按人筹集资金,由公社卫生院具体掌握;队办合作医疗由生
产大队、小队和社员各负担一部分资金,由村卫生室掌握使用。

1977年以后,农村卫生室进行改革,实行了多种形式办医。1985年,全县438个
村队卫生室,医疗费全部报销的有31个;报销50%以上的有34个;报销50%以下的有
5个;按批发价售药的有30个;按零售价售药并收诊费的有106个;按零售价售药免收
诊费的有139个;实行卫生室包干的有62个;分开单干的有9个;保本吃利的有22个。

劳保医疗 1951年曲阜县开始实行劳动保险医疗保健制度, 享受对象为工矿企
业单位职工,其直系亲属也享受部分医疗保健待遇。劳保医疗属免费医疗,资金来源
于企业留成。 1953年起,企业从职工工资额中提取5%作为福利费,职工医疗费从福
利费中报销。60年代,各企业单位与医院签订合同,职工看病由单位开记帐单到指定
医院就诊,医疗费由单位按月结算实报实销。1980年实行劳保医疗经费包干制,把医
疗费按月随工资发给职工, 每月3~6元,职工如遇有重病等特殊情况,经单位批准,
可给予适当照顾。 劳保福利费由工资总额的5%提高到8%,1984年提高到11%。1990
年全市享受劳保医疗的职工为2万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