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科技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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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0年后,县政府及上级业务部门,每年均拨出一定数量的科技事业经费。1970
年县科委恢复后,对事业经费及三项经费 (新产品试制费、中间实验费、重要科学研
究补助费) ,实行专款专用。1984年11月,对周期较短及有经济效益的项目,科研经
费实行有偿合同制,一般偿还总投资的40~90 %;对仅有社会效益或探索性项目,仍
执行无偿拨款方式。1988年,实行科技贷款,保本微息,按期偿还。至1990年,全市
共用科技事业经费326904元,科技三项经费599760元,科技贷款238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