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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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管理 清代,儒学兼理全县教育行政,1906年(清光绪三十二年)成立县劝学
所,主持全县学务。曲阜中学堂“特举”府学例,其办学经费、人事调配等皆由省学
务处管理。1911年改省立中学堂后,其教、职人员任免、学生学籍等均由县汇造清册
报省提学使司备案。官立小学堂及城内各小学堂由县劝学所管理,堂长由学董提名,
报知县委任。乡村公、私立小学堂均由区董管理,报县核准立案。
民国年间,私立明德中学由衍圣公府管理,校长由衍圣公选聘,报省厅批准立案,
1928年后,中学的训育主任一职亦须由省审查批准。1944年始,县立中学由(伪)县教
育科管理,校长由县长自兼或委派,但须报(伪)省厅批准立案。小学分属县、区、村
三级办学三级管理。县立小学由县教育局(科)直接管理,校长由教育局(科)提名,县
长委任;区立小学由区董察办,受教育局(科)和区政府双层领导,校长由区董或地方
乡绅推荐,报县长批准任命;村立小学多无专职校长,一般由村长、主办人或乡绅兼
任名誉校长, 上呈立案。 村立小学行政受区、乡、村领导,教学业务听从县教育局
(科)安排。
建国初,中学为省属,委托专署文教科代管。1957年11月后,中学校长、副校长
由县人民委员会任免。曲师院附中属院党委领导,业务工作由省厅部署。1958年,除
曲阜一中由专署文教科管理外,其余中学均属县管理,民办中学由公社管理。1963年,
国办全日制中学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制度。高中、完中由专署文教局管理,初
中由县教育局管理。小学由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区(人民公社)党委双层领导,以教育部
门为主。完小和中心小学校长由县政府任免。公办教师由县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调配。
民办中、小学由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直接管理。
“文化大革命”期间,普通中、小学除曲阜一中外,其他学校均下放到公社,受
县、社双层领导。公办小学一度下放到大队管理。1975年始国办中学才改由县文教局
管理,联办初中则由县、社两级管理。1979年始执行《全日制中学暂行工作条例》,
国办中学均由县教育局领导,联办中学在县统一领导下由社、队管理。曲阜一中由地
区委托县教育行政部门管理。1986年始,实行分级办学分工管理的体制,即市办市管
普通高中,乡镇办乡镇管理初中。1990年,除市一中、二中、四中及杏坛中学直属市
管理外,其余中学均由乡镇管理。市属中学书记、校长由市委、市政府任免,副校长
由市人事局任免。乡镇中学校长由教育局任免,联中校长由乡镇任免。小学自1981年
实行县、社两级负责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1983年始公社中心小学校长由教育局任免,
村办及联办小学校长(负责人)由公社(乡、镇)指定。1985年底各区、镇成立教育委员
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本区、镇日常教育行政工作。1986年始除市实验小学、聋哑学
校直属市教育局管理外,其余各小学均实行村办、乡镇主管、村协助的管理体制
学校管理 清末,曲阜的学堂规模都不大,专职管理人员很少,较大的学堂一般
设监督(校长) 1人,总理校务,其他如司事、书记、庶务等多由课任教员兼任。民国
年间, 私立明德中学由孔子七十七代孙、奉祀官孔德成任名誉校长,另配校董1人总
理校务;县立中学由县长兼校长。校长(董) 以下设教务、训育、事务3部(委员会),
协助校长办理校务。 县立完全小学,校长以下设教导、训育、事务主任各1人,协同
校长处理教务、训导等事宜。区立小学,校长以下由级任及课任教师分任教、训之责。
建国后,学校取消训导制度,实行民主管理。1952年始根据中、小学“暂行规定”,
学校实行党支部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普通中学一般设有党支部、校长室、教导处、总务处,各处(室)设主任1~2人。
校长总管校务,在校长领导下各处(室)分任政务、教务及后勤工作。学校实行校务、
教务、总务、班主任会议制度,并不定期召开职工代表会,进行民主管理。小学只在
中心小学建立党支部,完全小学(中心小学) 和5个班以上的小学,一般设校长、教导
主任、事务员(多为兼任) 各1人。校长负责全面工作,重大事宜由校长主持校务会议
讨论决定。教导主任在校长领导下主持教学工作和学生生活指导事项,事务员具体办
理会计及后勤事务。小学各教学班设班主任、少先队辅导员,在校长领导下负责学生
的教育和管理。单班小学由主任教师兼理学校全面工作。此外,中心小学还担负全公
社(区)公办小学的领导及民办小学的业务辅导之责。
“文化大革命”初期,中小学管理体制被“砸烂”,中学、中心小学及完全小学
成立革命委员会,后由工宣队、贫管组进驻领导并参与管理学校。学校管理长期处于
混乱状态。
1978年取消学校革委会,恢复“文化大革命”前的管理体制。1990年,中学又建
立以教师为主体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加强了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